我国商事合同效率违约可行性思考
2017-07-08王静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13期
关键词:可行性
王静
[提要] 效率违约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广泛存在,在商事合同中,效率违约的存在主要是基于信赖,减少履约过程中的违约损失,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公正;如果真有违约行为出现,也会因为违约带来的效益而弥补部分损失。本文从效率违约的概念出发,分析其特殊性和存在的原因,以期为效率违约在我国的普及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事合同;效率违约;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5月2日
一、效率违约的基本概念
效率违约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法律经济学分析》一书,该书由美国著名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波斯纳所写。而效率违约理论的基础则出自于《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由“交易费用”的相关概念而论证得到的“效率”概念。科斯有两条著名定理,“科斯第一定理”主要内容是指:“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有效率的结果都会发生,不再与法律规则的选择结果有关”,科斯第二定理的主要内容则是指:“当现实的交易成本存在时,不是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发生都存在有效率的结果。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的正数存在,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会随着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而产生。”
关于科斯所称的效率,波斯纳法官将其定位于帕累托第三效率(资源配置只要能使获得的利益补偿受损方的损失,该种资源配置也是有效率的),运用于商业经济活动中,意味着经济主体在法律监控下活动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在其获得利益的同时又不能致使他人利益受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