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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时代下女性生育意愿及相关问题浅析

2017-07-07王茜

学理论·下 2017年7期
关键词:生育意愿全面二孩

王茜

(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哈尔滨 150001)

摘 要: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为积极应对迫在眉睫的人口问题,我国严格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宣告终结,正式进入“全面二孩”时代。本文通过对哈尔滨市育龄女性生育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生育成本、就业压力、计划生育政策长期影响下的生育意愿惯性以及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精力和场所对孩子进行照顾等方面成为影响育龄女性生育意愿的关键因素,笔者从社会政策视角出发,分析研究打消女性生育顾虑的可能,使“全面二孩”政策发挥应有之义。

关键词:全面二孩;生育女性;生育意愿;政策福利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7-0125-02

20世纪80年代我国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曾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人口发展和社会经济曾产生重要影响,近年来,在人口增长缓慢、老龄人口过剩背景下新出台的“全面二孩”政策已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焦点问题。本文将着重考察“二孩”时代育龄女性在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等方面是否会发生转变,为新生育政策持续发力提供现实依据。

一、全面二孩政策的提出

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人口发展情况而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不单对人口结构,对社会经济方方面面都会产生深远影响。1978年,国家主张实行的以独生子女为核心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社会为完成现代性转换和导向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战略性选择[1]。以控制人口增长为主要目的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促进我国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不但有效遏制了我国人口迅猛增长的态势,人口再生产基本实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提高了人口素质,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综合国力与竞争力切实得到提高,对国家各项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从世界范围看,虽然近年来世界人口总数突破70亿大关,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人口增速不断持续走低,其根本原因是各国生育率以不同的速度下滑[2]。我国人口变化趋势总体与世界一致,但更为剧烈。从1950至2010年,全世界妇女平均生育水平由5个孩子下降到2.5个。在占世界人口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生育率下降幅度更大,由6个孩子下降到2.4个;而中国则由6个孩子下降到1.5个左右[3]。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表明,2000年-2010年這十年间,虽然总人口增加7 390万,年平均增长0.57%,但我国人口增长一直处于低生育水平阶段。生育率持续降低,加之随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平均寿命的延长,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截至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早已超过国际上普遍认定的老龄化社会标准,而《黑龙江省统计年鉴》发布的数据则显示黑龙江省早在2005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人口红利消失、劳动力资源萎缩等迫在眉睫的人口问题,我国政府逐步调整生育政策,由以往严格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实现向鼓励生育的“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转变。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至此,我国进入全面二孩时代,也标志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推行了三十余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的终结。

二、新生育政策下女性生育意愿及原因浅析——以哈尔滨市为例

王钦池(2014)认为,中国人不是生得太多,而是生得太少,中国人口政策到了彻底开放、鼓励生育的时候了[4]。现阶段提出的“全面二孩”政策对于提高我国人口质量、调整人口结构能否起到积极作用还有赖于社会公众的生育行为,而个人生育意愿则是影响生育行为的直接因素。人口学家也通过“意愿—行为”模式,假定个人的生育行为是由个人的生育意愿转化而来,通过了解个人的生育意愿,可以预测个人的生育行为,进而预测人口的生育水平[5]。

笔者将结合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课题组于2015年10月8日至12月8日期间,在哈尔滨市各不同性质单位中对45岁以下育龄女性进行个人问卷调查所得的数据,对哈尔滨市育龄女性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的生育意愿和影响因素做简要分析。

(一)基本情况

在省内人口密度较大、用工单位类型相对丰富的哈尔滨市,选取各类不同性质单位中45岁以下育龄女性进行个人问卷调查,调查样本采集量为305个。被调查人群的婚姻状况多数为已婚,占总调查人数的77.7%,育龄未婚人数比例为20%,离婚和丧偶情况各占1.7%和0.6%。受教育程度上,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分别占比为16.1%、44.9%和14.4%,初中及以下、高中和中专中技人数总和占被调查者总数的24.6%。开展调查时,73.1%的人表示“有工作”,21.6%的人表示“没有工作,正在找”,5.2%的人则表示“没有工作,也没有找工作的打算”。在有工作的被调查女性中,单位类型占比最多的是国有事业单位(32.7%),其次是私营企业(22.4%),其他单位类型占比由多到少依次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17.5%)、国有企业(14.3%)、个体工商户(6.3%)、港澳台及外资企业(3.1%)、其他单位(3.1%)。

(二)被调查女性的生育意愿

在被调查的45岁以下所有已婚女性中,84.3%的女性家中现已生育1个孩子,未生育或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女性人数较少,而生育三个孩子的女性更是屈指可数,仅为0.4%。

对于满足二孩政策且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被调查女性,面对“您是否还想再要孩子”这一问题,有高达83.8%的已婚女性回答不想,而提出仍想再要孩子的女性人数仅有33人,占已生育一孩女性总数的16.2%。

因此,笔者从“您是否还想再要孩子”这个问题入手,对符合二孩条件的被调查女性从其年龄、本人是否是独生子女、本人文化程度、工作状况、工作单位类型、已有子女性别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数据可以发现:

1.从生育意愿上看,26-35岁和36-45岁两个年龄区间的女性不想要二孩者占大多数,26-35岁年龄区间中77%的女性表示不想要二孩,36-45岁区间中同样意愿的女性则高达90.3%。

从年龄分布上看,对于有再生育意愿的女性,26-35岁年龄区间的女性多于36-45岁年龄区间,分别占总数的69.7%和30.3%;而在没有再生育意愿的女性人群中,26-35岁年龄区间的女性占比比36-45岁年龄区间的女性低10个百分点。

2.从独生子女情况看,40.9%的女性为独生子女,其中具有再生育意愿的女性比例为21.7%,有78.3%的独生子女不愿再要一个孩子;而在59.1%的非独生女性中,想再生一个孩子的女性比独生子女中的比例更低,为12.5%,不想生二孩的则达到87.5%。从所有选择“不想再生一胎”的女性总体看,非独女性占比依然高过独生女性,达61.8%。

3.文化程度方面,不论初中、高中、中专/中技、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或是研究生学历,在“是否有再生育意愿”数值上均表现出一致态势,即大多数的女性都不想再生育,各学历中没有生育意愿的比例由高到低分别为高中、中专/中技、大学专科、研究生、大学本科、初中及以下。在“有生育意愿”和“没有生育意愿”两类被调查女性中,大学本科女性所占比例均为最高,分别为60.6%和33.9%。

4.在被调查女性“有工作”“没有工作正在找工作”“没有工作也不想找”这三类回答中,不论哪种工作状态,在“是否还想再生一个孩子”的问题上,被调查女性的选择都倾向于不想,但有工作的被调查女性中“想”与“不想”两种回答的比例差距最大,分别为14.2%和85.8%。

从被调查女性的工作单位类型上看,回答“想再生一个孩子”的女性在国有事业单位占比最高(21.2%),其次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18.2%)和国有企业(15.2%)。

5.针对已有子女性别问题上,56.7%的被调查女性已生育一个女孩,其中14.8%的女性有二胎生育意愿,比例略低于已生育男孩中想要二胎的女性数量(17%)。而在已经育有一孩的女性中,不論是否具有生育意愿,女孩家庭的比例均略高于男孩家庭。

(三)影响因素分析

在“您不想再生育的主要原因”一题中,57.9%的女性认为养育孩子费用太高是主要因素,有24.6%的女性认为有一个孩子就已经足够了,11.7%的女性则认为没有人力和相关机构来照顾孩子,认为生育二孩会影响工作和年纪大没有经历照顾等其他原因的女性比例各占2.9%。

在有过工作经历的被调查女性中,有超过半数人(50.5%)认为生育会对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其中30.1%的女性认为生育让自己培训、晋升的机会减少,28.4%的女性认为生育让自己工资减少,18.3%的女性认为生育让自己工作岗位变得更差,甚至有14.4%的女性认为生育让自己丢了工作。通过调查数据,笔者发现更有17.5%的已婚已育女性曾因生育或照顾孩子而选择辞职。这些辞职女性中,有25.5%成为“全职妈妈”,7.8%的女性辞职后又回到原单位工作,9.8%选择了自主创业,而仍有56.9%的女性则面临着不得不重新找工作的问题。

此次调查虽是以哈尔滨为例,在调查样本数量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代表我国育龄女性全部,但调查所得结果基本能够反映出育龄女性在是否愿意生育二孩这个问题上大体的意愿与选择倾向,我们不难发现,生育成本、就业压力、计划生育政策长期影响下的生育意愿惯性以及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精力和场所对孩子进行照顾等因素已然成为影响育龄女性生育意愿的关键问题。

三、思考与启示

第一,增加女性职工生育福利,分担因二孩而增加的生育成本。全国总工会提案通过建议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增设二孩育儿假、二孩子女补助金等方式鼓励女性积极响应二孩政策,通过社会保险统筹等方式分担女性生育成本,适当提高女性产前检查及生产费用的报销比例等,这都体现出对国家全面二孩政策的积极回应。也有观点认为,政府可以为有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减免一定税额,以补偿女性在这期间的效率减损[6]。

第二,完善相应就业政策,消除因生育而引发的就业歧视。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社会性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反就业性别歧视而出台相应法律,只能参照《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解决问题,但并不能真正起到反就业歧视的作用。而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无疑加重了女性就业难题,进而降低了女性生育意愿,因此,完善与就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出台与新生育政策相配套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才是保障女性权益的有益举措。

第三,在公共服务领域强化国家责任和投入,减轻家庭育儿照料负担。历史上由政府或单位公办的托儿所和幼儿园普遍是70后和80后的幼年记忆,而随着单位制形态的消解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婴幼儿的照料服务不断从公共服务领域转向家庭和市场,这不但加重了家庭成员对婴幼儿照料的负担,同时市场催生的金牌月嫂等私人化服务和早教中心等育儿场所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质量也无法获得保证。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势必要在呼吁女性响应生育政策的同时,在公共服务领域强化政府责任,加大经济投入,增设公办托管场所,满足家庭在照料、医护、教育等育儿方面的社会服务需求。

综上所述,一旦我国陷入“低生育陷阱”,政府不仅需要耗费更多的财力物力燃起公众对生育的热情,还需要为庞大的养老与医疗开支背负沉重的财政负担,为短缺的劳动力供应、税收缩减、经济增速放缓而扼腕叹息[2]。因此,面对新的社会背景,我国出台全面二孩政策具有现实必要性,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正视,只有以渐进的方式加快改革步伐,不断调整完善各项生育配套政策,才能保护女性生育意愿,保障女性发展权益,使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达到理想预期。

参考文献:

[1]陈一平.中国人口政策的评价性分析与选择:可持续发展的框架[J].南京社会科学,2001(3).

[2]沈可,王丰,蔡泳.国际人口政策转向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经济评论,2012(1).

[3]郭志刚.六普结果表明以往人口估计和预测严重失误[J].中国人口科学,2011(6).

[4]王钦池.中国人口政策长期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改革预期[J].改革,2014(4).

[5]侯佳伟,黄四林,辛自强等.中国人口生育意愿变迁:1980-2011[J].中国社会科学,2014(4).

[6]张立新.落实“二孩”,还应分担女性生育成本[J].工会信息,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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