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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研究

2017-07-05葛琪庄祎俐

山东青年 2017年3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

葛琪+庄祎俐

摘 要: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现阶段我国关于这一方面的制度并不是十分的完善,尤其是其中的悔改表现制度的制定。本文主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理、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完善策略的提出,希望能够不断提高这一法律制度的水平。

关键词:认罪认罚;统一认识;主要原则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原理

在进行这一原理叙述之前,我们首先要引入认罪这一概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显示以及这一领域的研究人员研究,我们将认罪的含义定义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人员具有明显的认错悔改的心理,并也默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从主观的角度上讲,我们可以认为罪犯已经意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同时,通过这些犯罪行为的供认,以求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从客观的角度上来讲,罪犯對于自身的行为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并能够做到供认不讳。认罪现象是刑法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变现,这一现象主要涉及到量刑规定以及缓刑制度等方面的内容。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将认罪从宽这一概念。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与诸多研究理论,可定义为对出于悔改心理而将自身犯罪行为承认的人,采取比较缓和的处罚以及刑法评价。从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在进行定罪或是刑罚量的过程中,我们都需对犯罪人员的主观心态进行考虑,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两项量刑措施的采取。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表现

(一)定罪阶段的表现

在这一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具体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但书上的体现。我们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在但书上的体现所分析,先进诶段,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定,主要是从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社会稳定以及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等,若是人员对这些方面都产生一定的危害行为,我们都可以称之为犯罪,但是,其中犯罪行为过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被称之为犯罪。在进行行为危害性判断的过程中,我们要重视对于罪犯主体心理以及实际的危害行为进行分析,若是罪犯能够清楚地意识到自身行为为其他以及社会所带来的危害,这就说明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小,与在相同条件下,罪犯并没有意识到这一行为的危害性相比,我们可以对前者采取相应的从宽策略;二是对于违法性的认知。在进行刑法评价的过程中,我们要对故意犯罪以及过失犯罪进行区别以及分析,从一般情况而言,起着主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对责任承担的过程中,往往要结合相应的客观因素。

(二)量刑阶段的体现

在这一阶段,认罪认罚从宽主要体现在刑法总则及相应的分则中,例如,总则中的关于自首、立功以及中止犯等内容,如刑法分则中的对贿赂行为主动交代的情况等。在这些内容中,自首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刑法中,我们对于自首制度的也进行了具体的划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一般自首;二是特殊自首。前者主要是指,在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之后,罪犯主动进行投案,并将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进行陈述;后者主要是罪犯在进行服刑或是相应的被告人或是嫌疑人在案件侦办的过程中主动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供述。在立功方面,我们也可以将其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一般立功;二是重大立功。前者在进行从宽处理的过程汇总,要对这一立功表现进行证实,罪犯并且能够进行他人犯罪行为的供述,为司法机关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起到相应的协助作用;后者主要是指对一些重大案件,罪犯提供相应的线索,并能够对重大犯罪活动起到相应的阻止作用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刑法规定,我们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减轻,甚至免除其刑罚。在中止犯方面,我们刑法有关规定中对其明确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而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能够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等,若未产生危害可实施免除处罚的措施。除此之外,刑法中的相关分则也明确地指出,关于行贿罪,若是在被追送之前,相关行贿人或是介绍行贿人能够主动将行贿行为进行供述,我们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减轻的措施。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现行的从宽制度在各个方面中常常表现出各自为政的问题,例如,在自首行为、立功表现以及中止犯等方面,相关制度的制定人员并没有对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具有充分的认知。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研究人员应该重视罪犯的态度、罪犯犯法的动机以及主要犯法的方式之间的差异,重视案件侦办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既是罪犯的认罪行为。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的刑法中,缺乏普遍认同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的从宽制度中,大多数表现为可以从轻或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这一种授权形式的量刑行为,并不代表法官具有自由、完全的决定权。通过实际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在进行实践工作中,这一量刑的行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普遍有效的体现,同时,在判决书中,这一决定也表现的较为模糊。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当被告人存在较多可以进行处罚减轻的情况的时候,这一从宽制度如何进行相应的体现,如何进行考量以及界定十分困难。

四、改革策略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认罪认罚制度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这一方面法律法规水平的提高。在此,我们要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而进行相应的改革策略的提出,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定普遍有效的积极评价,包括提升为强制性法定情节、明确相应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根据认罪程度得出不同的刑法从宽评价三个方面。二是改革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包括快速审理程序的确定、设置庭前量刑协商程序。三是强化对于案件事实的审查,包括证实口供的真实性、重视对于证据的审查、排除通过违法手段得到的证据三个方面。四是合理限制上诉范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进行合理限制上诉范围的确定,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对于被告人指出自己是被迫进行认罪、相应的证据是根据违法行为进行获取、相应的法律应用出现错误的情况下,相应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上诉。二是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则不应允许。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已得到相应的从宽处罚,且该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被告人的认罪甚至庭前协商确定,若仅不满量刑而对事实认定无异议,根据承诺应当信守的原则,被告人不应对判决提出上诉,否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亦是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五是完善救济途径,在进行法院案件侦办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保障相应的案件侦查的实际效率,同时,还要进行诉讼经济以及诉讼效益之间的平衡的把握,因此,在以上情况下,不允许进行上诉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在一定范围内的允许被告人进行认罪的撤回,其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在进行审判程序的过程中,若是被告人由于各种原因进行认罪的撤回,无论这一案件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审判程序都要转入到相应的普通程序中。二是在进行证据采集的过程中,若是对于被告人之前的相关有罪供述,相应的学者认为不能够作为相应的证据,但是从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的如果是被告人为从宽而轻易进行认罪,在庭前量刑协商时没有达到预期量刑优待时又反悔的情况,被告人认罪的撤回并不能推翻此前的证据真实性以及前次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事实基础,则此前的有罪供述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也是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内在要求。

(作者单位: 温岭市人民法院,浙江 温岭 3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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