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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並非一勞永逸 香港離婚 對弱勢一方更划算

2017-07-05李春水

台商 2017年5期
关键词:內地法庭妻子

李春水

案例重現

陳剛(化名)在事業上小有成就,擁有一家香港上市公司,長期與妻子孩子分居兩地,導致雙方情感關係急劇下降,最終以離婚收場。

雖然家境殷實的他早和妻子在婚前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但卻發現這一紙協議並不能讓他高枕無憂。

其妻子申請在香港法庭提出訴訟,由於香港的法官在離婚訴訟中擁有很大的酌情權,因此某一方仍可以有機會獲得超過一半的財產。

2016年9月12日深交所上市公司昆侖萬維發佈公告,董事長周亞輝與妻子李瓊達成財產分割約定,李瓊分得2.7754億股昆侖萬維股份,按照當日25.33元(人民幣,下同)/股計算,李瓊此次分得的股票市值近70億元,刷新了A股史上最「貴」離婚的紀錄。

這則新聞讓正在打離婚官司的陳剛(化名)坐立不安。經過多年的努力打拚之後,他已事業小有成就,擁有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然而,由於他長期在香港打理生意,妻子與孩子則長居內地,長期分居導致夫妻關係急轉直下,最終以離婚收場。

雖然,家境殷實的他早有先見之明,在結婚之前已經與妻子簽訂了婚前財產協定,但卻發現這一紙協議卻並不能讓他高枕無憂。

跨境離婚沒有絕對

「內地是絕對承認婚前協議的。」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合夥人古明慧解釋,分割財產時內地法院也絕對依據婚前協定的內容進行。而香港對待婚前協議的態度則不同,儘管現在法庭對婚前協議認可的程度越來越高,但並沒有絕對承認一說。

「不少夫妻考慮辦理離婚訴訟時,通常會考慮在哪個司法管轄區提出訴訟對自己會最為有利。」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合夥人古明慧坦言。

隨著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經貿聯繫日益密切,越來越多的內地夫婦把離婚官司打到了香港。古明慧指出,這類同時符合兩地離婚訴訟條件的離婚官司中,非常有趣的一點是,男方都要回內地打官司,而女方則通常積極要求在香港提起訴訟。

正因如此,陳剛的妻子以丈夫與香港存在實質聯繫為由,在香港法庭提出離婚訴訟。這就意味著,妻子可能有權獲得他一半甚至更多的財產。

「也許雙方在內地結婚,但根據香港法律規定,若其中一方在香港擁有重要聯繫,例如住滿2~3年,或者在香港擁有重要資產,如在香港擁有上市公司,而這部分資產占家庭整體財富的大部分,這種情況下,香港便擁有司法管轄權來處理這類離婚訴訟。」古明慧說。

古明慧強調,法律規定財產對半分配作為一個起點,由於香港的法官在離婚訴訟中擁有很大的酌情權,因此某一方可以有機會獲得超過一半的財產。同時,在離婚官司中,哪些財產可用于分割也大有玄機,「香港法庭在處理離婚訴訟時,要求當事人全面披露自己的財政狀況。法官亦可以根據雙方的審訊行為以及證供是否存在矛盾等作出相應判決。」

因此,陳剛需要向香港法庭提交所有的銀行賬戶、股票、保險等資產明細。同時,在法庭上當事雙方互相質詢的環節,如果對方對自己的任何一筆支出存有任何懷疑,自己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一旦被認定為刻意隱瞞某些資訊,自己有可能被控告藐視法庭罪。

古明慧解釋,在香港的離婚訴訟中,通常雙方首先針對可分割財產的範圍進行界定。在確認可分割財產的總額之後,法庭則會根據當事人的年齡、結婚年期、生活水準、賺錢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的分割安排。

比如,一段維持僅3年的婚姻,而且婚後並無子女,或者富豪離婚再婚娶年輕的妻子,這些情況下,妻子可能未必可以獲得一半的財產。相比之下,如果一段長達20年的婚姻,或者其中一方擁有超出常人的能力,對家庭財富有突出的貢獻,法庭則會考慮酌情增加一方的分割比例。

在香港訴訟過程複雜

「香港跟隨英國的案例,以平分家庭資產作為起點,但在一般情況下,若要獲得多於一半的資產實是難事。」古明慧直言。

相比,內地的離婚官司則較為簡單明了,所有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夫妻雙方各得一半,古明慧表示:「在內地,如果某一方刻意隱藏夫妻共同財產,質疑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因為舉證的困難,使離婚訴訟變得較為複雜。」

某些情況下,由於夫妻各自在內地和香港法庭提起離婚訴訟,在香港提起離婚訴訟,最簡單的案子通常需要6個月才能完成離婚申請;碰到諸多糾紛的案子,每次聆訊就可能要間隔幾個月,整個訴訟過程可能是一場長達數年的「拉鋸戰」。

由於香港訴訟過程複雜,耗時較長,而內地法庭則通常先出判決結果。2010年,上市公司高管楊軍和妻子馬琳的離婚官司正是這樣的結局。起初,楊、馬分別在深圳和香港提起訴訟,但內地法院先公佈判決,由於香港法庭必須承認香港以外的離婚判決,導致無法重新分割財產。

為此,香港於2011年出臺新的條例,規定如果境外的離婚訴訟過程中涉及一些未能分割的財產或存在不公平的待遇,且當事一方與香港有實質聯繫,就可以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分配。

視情況更新初始婚前協定

「至於婚前協定方面,我們通常建議客戶應在結婚前的4~6週簽署婚前協議,因為越接近婚期,婚禮各項準備基本就緒,處於弱勢的一方可能在相當大的心理壓力下簽署這份協定,該婚前協議書的法律認受性便會減低,因此簽署的時間越早越好。」古明慧表示。

古明慧指出,由於目前大部分擁有一定資產的人士在結婚前都會簽署婚前財產協定,因此未來數年法庭可能受理更多的另一方要求法庭撤銷這些婚前協議的訴訟。

「法庭不會單單根據協定條款金額來判斷婚前協議是否公平,例如婚前協議列明許多不可分割的財產,最後可以分割的也許僅為一個隻有數千元的聯名賬戶,這種條款當然會被認為對另一方不公平。」古明慧表示。

同時,婚姻存續的年期亦是法庭考慮的因素,古明慧指出如果在簽署協定後2、3年內雙方就以離婚收場,在法庭看來,夫妻關係還比較生疏,考慮到期間的變動較小,根據婚前協定分割財產的概率會很高。相比之下,如果一段超過10~15年的婚姻,完全根據婚前協定分割財產的可能性則大大降低。

因此,在簽署完婚前協定後並非一勞永逸,古明慧建議,每次出現重大改變時,比如生了孩子,父母贈予了一大筆財產,其中一方繼承家族企業成為高管等,均應簽署補充協議,針對當時婚前協議中的一些條款進行修改。

「在婚姻關係中,特別在人生有重大的改變時,雙方應抽空重溫婚前協議,加上補充條款,這為婚後協議,從而讓雙方的婚姻更有保障。」古明慧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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