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2017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2017-07-04
中国财政年鉴 2017年0期
关键词: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二)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通过及执行
一、通过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2017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并由201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及执行。
二、执行2017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时,适用本法律及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其它相关法规。
第二条 收入之预计
一、包含自治机构收入的预算收入的总额预计为$102,944,056,400.00(澳门币壹仟零贰拾玖亿肆仟肆佰零伍万陆仟肆佰圆整),并于2017年度内按照现规范或将规范有关征收之法律规定进行征收;该总额应根据现行法例,用于支付该年度内所作之开支。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适用于2017年度财政预算收入项目中所登录各款项之法例征收上款所指的收入。
三、依法定方式许可之收入,方得征收;所有该等收入,不论其性质及来源或有否特别用途,均在规定期间交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并在年终将之载于有关年度之帐目内,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开 支
2017财政年度包含自治机构开支之财政预算开支总额定为$95,725,344,400.00(澳门币玖佰伍拾柒亿贰仟伍佰叁拾肆万肆仟肆佰圆整)。
第四条 预算结余及年度盈余
一、2017财政年度中央预算结余预计为$5,567,672,000.00(澳门币伍拾伍亿陆仟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圆整)。
二、2017财政年度特定机构年度盈余预计为$1,651,040,000.00(澳门币壹拾陆亿伍仟壹佰零肆万圆整)。
三、如执行2017财政年度预算时,需要动用中央预算结余以应付额外的资金需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将有关法案提交立法会审核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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