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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等奖案例谈保全证据公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017-07-01刘娟马鹏程

魅力中国 2016年44期

刘娟++马鹏程

摘 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人民法院认证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公证程序必须合法,且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方可采信,两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公证 证据保全 程序审查

一、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团委联合组织的“‘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中,某市中级法院审理的《X公司诉Y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一文,荣获特等奖。笔者研读该案例后发现,针对至关重要的公证保全电子邮件证据的质证与采信方面,被告代理人在质证环节明显存在严重失误,丧失了反败为胜的机会。尽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并未出现偏差,但本案在如何对公证保全证据进行质证,以及如何认证公证证明,被告代理律师及承办法官均留下一些缺憾,不能不说美中不足,瑕玉参半,而此案的成败得失对后来者极具重要的启迪、借鉴意义,特以此文与读者共勉。

二、案例基本情况

X公司诉称:

朱某于2013年2月从X公司离职,进入Y公司担任总经理,违反了与X公司的保密协议约定。朱某利用其掌握的客户资源和价格体系等商业秘密,向X公司客户发送跳槽邮件并销售相同产品,给X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而Y公司明知朱某违反了与X公司的保密约定,披露、使用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但仍予以使用,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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