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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女保姆8万元买房,反悔有用吗

2017-06-30孙佳赵鹏

方圆 2017年11期
关键词:大伯合法公证

孙佳+赵鹏

杭州61岁的吴大伯因患病找到保姆王大姐帮忙照顾。王大姐到吴家不到5天,吴大伯就转给其8.9万元。但吴大伯后来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大姐返还8.9万元。

吴大伯称:因王大姐经济困难且承诺要跟自己结婚,出于同情和期待才给了钱。王大姐却在其住院的时候溜走,故其骗取的钱财属于不当得利。但王大姐却称,这8.9万元和结婚没关系,是由于工作出色,吴大伯对自己很信任,并在得知其需要钱买房时主动表示愿意为她支付此笔款项,自己是在吴大伯强烈要求下才收下的。据此,她认为这个款项是赠与而非不当得利,不应返还。

那么,究竟什么是“不当得利”,本案最终的结果又是什么呢?

“不当得利”是什么

“不当得利”其实是一种法律关系,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比如充话费错输了电话号码,把100元话费充到了别人的手机上,充话费者当然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因为这100元对他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再如张三去银行取钱,银行的点钞机出现故障,导致柜员错把5000元当作4000元给了张三,那么张三对这多出来的1000元也有返还义务,理由同样是不当得利。

可见,没有合法依据的“便宜”是不能白占的,不当得利这个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遭受损害的受害人。

给保姆钱财反悔算不算“不当得利”

在吴大伯这个案件中,是否存在不当得利是焦点问题—存在,则王大姐需要返还8.9万元,不存在则无须返还。对此,双方各执一词,在任何一方都不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我们根据常理分析,可能存在以下三种可能。

可能一:吴大伯说的是真话,王大姐构成不当得利。即二人确有约定,吴大伯给予王大姐8.9万元的条件是二人结婚。此时双方达成的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结婚就是本合同的生效条件。现在不结婚的行为导致条件无法成立,合同未生效,王大姐占有这笔钱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故吴大伯可以依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可能二:王大姐说的是真话,吴大伯给钱属于无条件赠与。即吴大伯仅仅是出于对王大姐的同情,以及对其工作的肯定,给予其8.9万元。此时双方达成的是一般赠与合同,王大姐并不负担任何义务,且合同在达成时立即生效。此后即使吴大伯反悔,也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王大姐拿到8.9万元是有合法依据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可能三:王大姐为获得钱款假意表示结婚,可能涉嫌诈骗罪。即王大姐本身并不想跟吴大伯结婚,只是为了得到8.9万元钱,才谎称希望与对方结婚,此时王大姐对该8.9万元属于不法占有,可能涉嫌诈骗罪。当然从证据上证明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十分困难,所以实践中这种情形能够归为刑事案件的也比较少,大多还是以上述两种民事纠纷的形式呈现。

不过,法律裁判还要靠证据说话。至于应当由吴大伯举证证明王大姐获得8.9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还是由王大姐举证证明自己占有8.9万元具有法律依据,这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不当得利如何举证

所谓举证责任,从行为上来说,指的是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结果上来说,指的是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没有举证或者无法得到证实的时候,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诉讼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这种分配原则也有例外,比如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由原告倒置给了被告。

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是一个比较清楚的事情。但偶尔也会出现依据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就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不当得利请求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也有人认为,证明不当得利关系存在的关键是要证明“不存在合法依据”,但证明某个事实不存在是一个难度极大的事情,让原告进行这样的举证并不公平,相较而言,被告证明有合法根据的可能性更大、难度更小,所以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这种分歧也体现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中,法院所持的就是第一种观点,即由原告吴大伯承担举证责任,最终因吴大伯没能够证明王大姐获得8.9万元没有合法根据而败诉。这份判决的理由可能有以下几点:首先,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不当得利就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根据上述规定,吴大伯既然主张王大姐构成不当得利,则应当对其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倒置。所以,吴大伯应当承担不当得利之各个要件的证明责任,当然包括“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

吴大伯具有完成这一举证责任的可能性。试想,如果吴大伯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当初与王大姐就给钱及结婚的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则可以作为证据提出,证明当时的贈与情况。一旦赠与的情况得到证明,就可以遵循我们在假设一中分析的思路来证明“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重要财产不能仅靠口头约定

现在有很多像吴大伯这样的独居老人,他们找保姆或者护工来照顾自己,有的老年人希望以赠与或者遗赠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交给这些扶养自己的人,这时民事纠纷极易发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大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保护自己。

第一,尽量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虽然我国承认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两种方式,都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书面协议就是一份很有力的证据,而口头协议在无人证明的情况下很难被法院认可。在签订书面协议前,可以借鉴一些协议的格式模板,或咨询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双方都真实、自愿地进行了意思表示,并符合协议的形式要求。

第二,尽量寻找公证机构对协议进行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可见,公证文书是在我国是一种效力层次较高的证据,故通过公证固定证据是大家可以借鉴的方式之一。

第三,签订协议时尽量邀请见证人在场。除书证外,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很重要的证据形式。为了保证自己能够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加强法官的内心确认,寻找证人是一种很好的方式。证人证言一旦与书证相互印证,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可以提高自己的胜诉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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