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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血腥法典”到“废除死刑”
——论19世纪英国死刑制度的转变

2017-06-30殷心怡

珞珈史苑 2017年0期
关键词:法典人道主义世纪

殷心怡

1969年英国《谋杀罪法(废除死刑)》的出台标志着英国彻底结束了死刑制度。但是其废除死刑之路并非一蹴而就。特别是19世纪英国废除死刑运动的兴起,为20世纪英国死刑的最终废除铺平了道路。虽然19世纪英国仍有着被称为“血腥法典”的严酷法律体系,但也正是在这一时期,一批杰出的法学思想家应运而生,他们将与死刑有关的论述上升到人道主义的高度,对现存的法律体系展开了猛烈的攻势,社会大众也对此积极响应。废除死刑运动随之兴起,使得死刑的处决人数大幅下降,死刑的适用罪名也相继减少,直至1969年被完全废除。

那么,自19世纪以来,法学家提出了怎样的观点用以批判现有的刑法体系?民众从麻木不仁转向积极支持废除死刑的过程中发生了怎样的心理变化,他们又是如何通过自己的舆论影响了改革的步伐?“血腥法典”如何从减少实施到逐步废除?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试以政府文件以及各类报纸杂志等原始材料为基础,结合这一时期英国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与民众对死刑的态度转变,梳理英国死刑的废除进程,进而探究从“血腥法典”到死刑逐步废除背后深刻的社会原因。

一、学术前史

由于死刑的存废在全球范围内是热点问题,但是大多数著作局限于法学角度,从历史学角度的分析较少,对英国进行专门性研究的资料不算甚丰,其中又以外文文献为主。

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罗吉·胡德所著的《死刑的全球考察》①罗吉·胡德,卡罗琳·霍伊尔:《死刑的全球考察》,曾彦、李坤、李占州、郭玉川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是研究废除死刑状况的代表作。它整体介绍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发展情况,但也正由于涵盖的范围较为全面而没有结合各国的社会状况做深入的分析。理查德·R.福利特选取了19世纪初期这一时段,通过分别介绍边沁、罗米利、布莱克斯通等人的思想体系来讲述英国法律体系改革的曲折历程,为本文分析改革家的思想提供了理论的指导,但是其主张将刑法改革归功于福音主义的影响。②Richard R.Follett, Evangelicalism, Legal Theory, and the Politics of Criminal Law Reform in England,1808-1830.A dissertation presented to the Graiduate School of Arts and Sciences of 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Doctor of Philosophy 1996,p.427.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学者以“血腥法典”中的伪造罪为重点作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注意到了民众在其中的催化作用,如菲尔·汉德勒提到了死刑改革者成功的关键是他们利用当时的公愤来证明法律实际上违背了民意。这为本文考察民众在刑法改革中的作用提供了借鉴。由于伪造罪是这一时期引起争议最多的死刑罪名,并且后来成为反对刑法的焦点,所以其主要通过分析与伪造罪有关的公愤①Phil Handler, Forgery and the End of the “Bloody Code” in Early Nineteenth-Century England.The Historical Journal, 2005(3), pp.683-702.,而对于其他刑罚却谈之甚少。

国内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北京大学法学家何勤华主编的《西方刑法史》。它较为完整地介绍了近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法的成长。由于它试图从宏观角度勾勒西方刑法发展的内在规律,②何勤华、夏菲:《西方刑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因此没有谈及不同国家具体社会背景在刑法变迁中所起的作用。首都师范大学王晓辉的《死刑的终结——英国废除死刑问题的历史考察》借鉴了布罗代尔的中时段和长时段理论,从英国死刑制度演进和人类文明变迁两个角度对废除死刑问题进行探讨,而且力求结合具体国家和地区特殊的历史情境,这与本文的宗旨不谋而合。但是该文作者在分析废除死刑的原因时仍然将法学家作为改变社会状况的主要力量,较少谈及民众在其中的作用。③王晓辉:《死刑的终结——英国废除死刑问题的历史考察》,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1页。

通过对学术前史的梳理,可以发现:首先,对死刑问题的研究着重于对法律条文和刑罚类型的整理、分类以及现象的描述,没有具体到各国不同的社会背景,因此没有对于“血腥法典”时期英国的犯罪状况和社会面貌进行解读。其次,许多学者关注了英国刑法改革过程中法学家的主张,但是具体分析其中蕴含的人道主义思想的论述却寥寥无几。最后,由于论述的对象局限于社会精英阶层,对社会民众的态度转变过程关注较少,对于民众舆论在改革中所起的作用也着墨不多。综合来看,本文拟涉足的有关英国死刑制度变迁的领域仍有很大的挖掘空间。

除上述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之外,针对这一课题,可以利用的原始文献也较为丰富。其中最有研究价值的是英国国家档案馆公布的18—19世纪140万起刑事案件的原始审判记录和数据统计。此外,《英国历史文献》中公布了许多政府法令,收录了众多法学家在死刑改革过程中的日记和报告。《1573—1868年英格兰的公开死刑》汇编了人民对死刑进行争论以及对死刑的新闻报道有关的原始稿件,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社会对死刑问题的看法。从《泰晤士报》中对于死刑案件中公共舆论的报道以及民众的积极投稿中也能窥见当时人们对死刑心理态度的转变。因此,本文可以利用当时的政府档案、法令法规、报纸杂志等,从不同的侧面梳理这一时期死刑转变的过程,进而对法学家的言论及民众的态度变化进行深入的剖析。

二、19世纪前的死刑状况

死刑在公元6世纪时经由撒克逊人传入英国,但开始时只是对叛国者、杀人犯和犯重罪的人使用。诺曼王朝早期基本也是一个远离死刑的时代:征服者威廉反对杀戮,他的继任者威廉二世对死刑也全无好感。然而,威廉二世之子亨利一世却是狂热的死刑倡导者,他将谋杀、过失杀人、纵火、拦路抢劫和盗窃均处以绞刑。自此,绞刑成为一种普遍的刑罚。在之后的几个世纪,处决的数量一直稳步上升。到爱德华一世时,重罪正式出现,主要指杀人、强奸、纵火、夜盗和盗窃这几类罪行。15世纪时增加了许多重罪,如关于伪造货币的犯罪、关于贸易的犯罪、法律程序中的滥用罪以及其他具体的盗窃、伤害行为等。17世纪时,在原来的重罪罪名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新的重罪也不断出现。前者如在1623年至1624年杀人罪扩展到母亲隐瞒其私生子死亡的行为,后者如新出现的暴乱罪、鸡奸罪、诱拐(妇女)罪等。

光荣革命后,英国被有“血腥法典”之称的严酷法律体系的乌云笼罩长达一个多世纪。由于资产阶级控制了国家,他们企图将法律作为保护财产的盾牌,因此操纵议会颁布了多种有利于财产所有者的法令。虽然这一时期犯罪率并不高,但是他们希望通过对侵犯财产权利的人施以严刑峻法来威慑群众。与此同时,为了使公众对死刑产生恐惧或厌恶之感、使罪犯感到耻辱从而抑制犯罪,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愈益公开,其中,火刑、绞刑、断头台等刑罚屡见不鲜。

仅在18世纪的前25年里就有五部严酷的法律获得议会通过。18世纪末期的英国,适用死刑的罪名达200余种之多。以《布莱克法案》为例,法案中的严酷条款具有明显的威吓性。它不仅新增加了50条死刑条款,一些非常轻微的犯罪也被列入死刑或重刑罪,例如写匿名信、非法砍伐树木、剥树皮、猎鹿、恐吓等。在18世纪60年代,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统计有160种犯罪会被判处绞刑;到了1819年,据托马斯·巴克斯顿统计这一数字已经增加到了223种。在已经公开的1791—1892年间英国政府档案记录中,一共有10300起案件中的犯人被判处死刑。

纵观19世纪以前的英国法律,与死刑有关的条款和处决不断增多。究其根本,在王权当道的社会,死刑包含着君主至高无上的展示,统治者一方面要将刑罚作为一种恫吓、表演和宣传方式来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另一方面要用罪犯的肉体让所有人民认识到君主永恒的存在。作为国家权力对抗个人的一种最为强烈的方式,死刑的确立与人道之间必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随着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对于人性的弘扬、对王权压制人性的批判逐渐成为主流。人道思想从而逐渐从国王天性的体现、法律条文的附庸转变为独立的思想体系,并贯穿于英国刑罚改革的始终。

三、19世纪废除死刑运动的兴起

19世纪是英国废除死刑的关键阶段。启蒙思想家对死刑的效用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血腥法典”中死刑的滥用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人道主义思想也因此更加迅速和广泛地传播开来,唤醒了民众的自我意识。与此同时,人们对严酷刑罚的强烈不满以及自发的舆论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的变革。废除死刑运动由此开展起来,政府开始减少使用死刑条款,继而陆续出台了废除不同死刑罪名的法令。

(一)法学家的抨击:由死刑无效用论到人道主义说

在英国刑法的改革过程中,法学家可谓功不可没。18世纪末以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们对死刑的本质及其效用的批判掀起了死刑的存废之争。其中,大部分思想家经过考察后发现大量运用死刑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因而主张使用具有确定性的刑法体系来抑制犯罪;也有学者视“血腥法典”为英国文明化进程中的异类,是野蛮时代的残余。可以肯定的是,几乎所有的法学家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人道”一词。“人道”是由拉丁文humanists(人道精神)引申而来,虽然对其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是其根本性的宗旨都是:以人为本。因此,人道成为英国死刑改革中一幅鲜明的旗帜,它使改革的焦点从现存法律的不完善性转移到了人本身,改革家也借此壮大了自己的队伍,获得了占社会大多数的民众的支持。

贝卡利亚于1764年发表了第一部强烈谴责死刑并呼吁废除死刑的力作——《论犯罪与刑罚》①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提出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罚等价,以及刑罚人道主义原则。他认为,死刑并不具有维护社会正义、预防社会犯罪的效果,它的效果甚至比具有确定性的监禁还要差;国家不应当享有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力。最引人注目的是,他强调要从人道的角度证明死刑的不合理性,倡导废除这种随意实施最大恐怖的旧体制,代之以一种与犯罪的严重程度成比例的、具有更大确定性的分等级的处罚体系。贝卡利亚的论述启迪了英国启蒙思想家,罗米利、布莱克斯通和边沁等法学家开始对英国刑法的种种弊端进行批判。

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杰里米·边沁认为死刑并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惩罚方式。他对滥用死刑状况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并认为应当增加刑罚的精确性:“我们应该期望找到罪与刑之间最精确的相称性比例,但事实上它却经常被冒犯或忘却,因而往往对那些轻微之罪适用死刑”②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这与贝卡利亚不谋而合。他还认为死刑是一种不必要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对于那些使用轻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是不必要的;对于那些放任自流的人,死刑更是毫无效果的。③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0页。塞缪尔·罗米利爵士在自己的日记中提出:

该法律的运作非但没有预防犯罪反而增加了犯罪,有比它是无效的更有力的理由来支持修改法律吗?如果可以改变的话,能否使它的惩罚不那么严重,但使它的罪名更加确定呢?因为增加它的严重性已经无济于事了,我们对谋杀和扒窃已经给予了相同的惩罚。①Excerpts from Sir Samuel Romily's Diary, 1807-1818,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783-1832.Routledge,p.390.

威廉·尤尔特(William Ewart)对此持有相同看法,他也主张惩罚不仅要有效果,而且要体现社会公平,在使用时必须具有确定性:

对我而言,一种惩罚要成为正当的惩罚,应该尽可能的有效果:对罪犯的思想和灵魂有效,对抑制犯罪有效;同时,它应当尽可能的公平:不过度地贬低或抬高一个人。当它对他人产生很少或者没有效果的时候:它应当成为确定的惩罚;我是指,处罚应当确定,因为确定性是惩罚的实质,就像公开据说是司法的灵魂一样;最后,它应当是可撤销的、可补救的和可废除的惩罚。②William Ewart, Capital Punishment, London:James Ridgway, Piccadilly,1856.See in Public Execution in England, 1573-1868, Leigh Yetter(ed.), Vol.8,Commentary on Capital Punishment.Pickering& Charto,2010, p.51.

尤尔特还提到,对民众和罪犯而言,公开处决都根本不能起到它所应有的作用:1846年,一个罪犯在实施犯罪前刚看过公开处决,甚至他被捕后还自视为英雄。更有甚者,在马上就要被处决前还边吃饭边抽烟,对即将到来的死刑漠不关心。当他被问到行刑前还有什么话要说的时候,他只回答:“不!我们的救世主在被处决前是没有说一句话的。”这体现了他不但丝毫没有悔意,反而将自己比作救世主。①William Ewart, Capital Punishment.See in Public Execution in England,1573-1868, Leigh Yetter(ed.), Vol.8, Commentary on Capital Punishment.Pickering& Charto, 2010, p.52.这种死刑的无效用论确实反映了英国当时社会的犯罪情况:在严刑峻法下,犯罪率从18世纪末起反而急剧上升,并在19世纪大部分时间里持续上升,从1800年的5000件上升到1840年的2万件,②19th Century Justice:Sentences and Punishment(Copyright E2BN 2006)[EB/OL].[2011-7-8].http://vcp.e2bn.org/justice/section2194-sentences-andpunishments.html,2016-10-28.短短40年间,犯罪数字竟增加了4倍多。

之后,改革者更进一步地运用人道主义思想来谴责这种法律。福利特认为从源头上看,它是从野蛮的古代继承下来的混乱的议会立法,因此需要改变它以满足更加人道的社会的需要。③Phil Handler, Forgery and the End of the “Bloody Code” in Early Nineteenth-Century England.The Historical Journal, 2005(3), p.683.罗米利批判这种法律从实质上说是视人命如草芥。④Excerpts from Sir Samuel Romily's Diary, 1807-1818,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783-1832.Routledge,p.390.在他发现一名十岁的男孩竟被处决后,他痛陈对未受过教育或没有朋友和其他亲属的孩童来说,这种不人道的做法根本毫无意义。⑤Excerpts from Sir Samuel Romily's Diary, 1807-1818,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783-1832.Routledge,p.393.根据英国的现状,兰德尔·麦金尼指出:“血腥法典中所蕴含的报复精神与英国人内心的人道主义情怀是背道而驰的。”⑥Randall McGowen, Making the “bloody code”? Forgery legislation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 Norma Landau(ed.), Law, Crime and English Society 1660-183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117.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描述了他们心中理想的刑法制度:“(刑事立法与执行)应当建立在稳定、统一、普遍适用的原则上,并始终遵循事实与正义、遵循人道主义精神与人永久的权利。”①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Vol, IV.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9, pp.2-3.

从根本上来说,死刑作为一种原始的、残酷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合法杀人的制度,是对人生命权的违背。死刑存废的争论从表现形式上看,是传统报应论与人道主义的观念冲突,但实质上是拥有刑罚权的国家权力与个人尊严的对抗。自1808年罗米利爵士向议会提议对微小犯罪免除死刑后,英国议会也对现行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严重犯罪下判处的死刑被流放和终身监禁所取代。由此,在改革家的努力下,英国在废除死刑的进程上迈出了巨大的一步。

(二)民众的认知:由君主威慑论到权利天赋观

19世纪这一百年间,英国民众对死刑的态度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人道主义重新描绘出了公民心中社会的景象——死刑只留给犯下最令人发指罪行的人。因此,死刑由于剥夺了人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并且失去了抑制犯罪的效果而受到人民的反对。与此同时,废除死刑主义者所主张的人道主义思想也更加广泛地传播开来,国民的态度以及社会舆论的导向也渐渐偏向支持废除死刑。

19世纪以前,民众对死刑的认知是通过公开处决被束缚于君主威权体系下的。就17世纪以来的英国犯罪法的目的而言,王室法庭的目的是惩罚罪犯,而不是调解罪犯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惩罚主要的目的是威慑:由于能否抓捕到罪犯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就对潜在的罪犯进行恐吓。进入18世纪以后,民众仍认为死刑能够最大程度上震慑罪犯从而减少犯罪,对于死刑的认知局限在旧有的封建秩序框架内,而公开处死这种极具展示性的权力工具正是君主至高无上地位的体现。因此,公开处决事实上是一种极端的肉体报复和权力的炫耀,这种极端报复的结果是:人道在统治者的暴力话语中被剔除,随之人道在民众暴力的行动中被遗弃。图1显示了当时实施死刑的真实情景,大约从1680年到1759年,泰伯恩的绞刑架一直被用作伦敦罪犯的绞刑架。画面中,庞大的人群在路上聚集着观看行刑,这足以说明在这一时期,民众的意识尚未觉醒,只是抱着看热闹的心态前往刑场观看行刑。

与此同时,家庭教育也增强了民众对君主权威的服从意识和惩罚的威慑作用。1750年起至1850年间,《纽盖特监狱日历》成为英国人家中的必备书目。这一时期识字的人基本上都在童年时期阅读过这本书。甚至有一版的编辑用一位母亲将窗外吊在绞刑架上的尸体指给她的儿子(大约八岁)看的图片作为一个标题页的封面(参见图2)。由此可见,民众的服从观念和对惩罚的惧怕感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

图1 绞刑架① 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education/candp/punishment/g06/g06cs1s3.htm,WORK 16/376.

图2 《纽盖特监狱日历》标题页封面②The Newgate Calendar, http://www.exclassics.com/newgate/ngintro.html,2016-10-28.

但是从18世纪末开始,一方面,由于人民的生存状况堪忧,许多迫于生计和社会状况的无奈之举受到了人们的原谅;另一方面,法学家的宣传促进了人道主义中“权利天赋”的思想传播,所以人民也开始反对这种运用司法权力剥夺生命权利的刑罚。因而民众心中所定义的犯罪和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产生了巨大的分歧,正如汤普森所言:“成文的法典与不见诸文字的民众法典之间存在着差别,这在任何时候都是常事。但是,两种法典之间的差别从未像在18世纪下半叶那么泾渭分明。”①E.P.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钱乘旦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3页。民众开始形成了自己独立的价值观,并且产生了对现存的法典体系的反抗情绪。

首先,人们对于公开行刑态度的转变最为明显。在之前的英国社会,家长会带着全家老小观看行刑,这在当时是一种免费的并且非常流行的消遣,富人甚至愿意付大价钱买好位置一饱眼福。当时被称为“绞刑架之城”的伦敦每有绞刑就会出现万人空巷的场面。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是一种表演,而且某些人还对它怀有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而不是法律所希望唤起的那种健康的畏惧感。但到了19世纪60年代末,人们宣称只有最底层社会的人才会去看行刑。威廉·尤尔特提道:“公众对死刑的反感加深且范围扩大了。我们的法庭越来越不愿意判刑。我们的法官也不愿意赞成处决。”②William Ewart, Capital Punishment.See in Public Execution in England,1573-1868, Leigh Yetter(ed.), Vol.8, Commentary on Capital Punishment.Pickering& Charto, 2010, p.49.1840年弗雷泽杂志上刊登的一篇名为“去看一个人被绞死”的文章生动地再现了19世纪40年代绞刑的处决场面和人民的心理感受,暗示了观众对公开处决产生的不忍和愤怒之情:

场下的个人该作何感受呢?他如何观看它,如何看待与它有关的现象,什么驱使他前来观看,他之后如何被触动……我必须承认,留在我脑海中的景象是充满了恐怖和羞耻的矛盾情感。似乎我支持了一群人对他们的同伴作出了可怕的罪恶和暴力行为;我乞求上帝让英格兰的任何人不要再有权利观看这一丑恶和可耻的画面了。①William Makepeace Thackeray, ‘Going to see a Man Hanged’.See in Public Execution in England,1573-1868,Leigh Yetter(ed.), Vol.7, Commentary on Capital Punishment.Pickering& Charto,2010,p.349.

同时,民众也认为死刑的实际作用并不明显,甚至有时会起到相反的作用。这是由于一方面,公民缺少一种与行刑者的共鸣,死刑的执行方式不可能起到威慑效果;另一方面,对罪行大量的公开处决也暴露了这一地区的高犯罪率,从而使罪犯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于是有民众匿名对公开处决的效果提出了质疑,指出处决并不能减少犯罪,这也与改革家的主张遥相呼应:

法律声称在群众面前绞死萨拉·托马斯,这一范例能够成为一个警告,防止他人再犯。它真的能吗?让我们看看!我们有没有发现绞刑最多的地方,凶手最少呢?经验是不是刚好相反呢——处决最多的地方通常凶手的出现率最高——是不是反而造成了他们的出现?有大量的事实可以证明。②Execution of Sarah Harriet Thomas:A Narritive of Facts relating to this unhappy Girl, written by a woman.See in Public Execution in England, 1573-1868,Leigh Yetter(ed.),Vol.6,Commentary on Capital Punishment.Pickering& Charto,2010,p.326.

于是,民众也开始运用大众传媒表达对现存法律秩序的不满,为废除死刑运动制造声势。自19世纪以来,人民也多次向《泰晤士报》的编辑写信并以“刑法改革”为题公开发表在报纸上,③The Times(London, England), Saturday, Nov 14, 1896, p.10.这无疑是民众意识觉醒的重要标志,更是刑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关键的一步。1831年,伦敦的报纸《观察家报》也论述了“血腥法典”下统治阶层利用法律对下层民众的压迫:

在英国,“法律压榨穷人”。为什么?台词的剩余部分是“富人制定法律!”这就是我们血腥法典的奥秘所在,是它长期以来得以被维护的原因。法律宣布,“凡盗人一只羊者,判其死刑”。假如我们的立法者是由英国人民选举的,如此怪异的一部法律能够生效吗?①Capital Punishment.The spectector, May 28, 1831, p.13.

由此可见,由于“血腥法典”是处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维护个人财产私有权利的工具,与之对应的是社会民众没有政治权利的现实。因此,在批判法律的同时,民众主张人民的权利,反对富人的专政,这体现出开明人士的政治意识随着要求法律变革的浪潮而逐步觉醒了。

社会上有重要影响的人物也公开指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甚至要求废除公开处决。托克维尔一针见血地提出:“英国只给了穷人两种权利:一种是和富人遵守一样的法律;另一种是和富人获得一样多的财富后和他们一起享受平等的权利。但是这两种权利显然是不真实的,因为是富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自己的孩子的利益制定的法律,并且是他们积攒财富的重要方式。”②Clive Emsley, Crime and Society in England, 1750-1900.Longman, 1987,p.9.狄更斯在目睹了公开处决的场面后,向《泰晤士报》写信控诉公开处决制度是这个国家最败坏人性并使人堕落的罪魁之一。③Dickens, Charles, Selected Letter of Charles Dickens, ed.David Paroissien.Macmillan Press, 1985, p.250.

为此,一些反对死刑的民间团体也开始奔走呼号。1808年,英国第一个旨在推动废除死刑的组织成立,主要成员是贵格会教徒。他们对罗米利废除死刑的主张极为支持,并赞助人民的请愿活动。1824年,一个受人尊敬的银行家亨利·方特勒罗伊被发现伪造了几十万英镑,在社会上引起了舆论哗然。但是人们并非主张对他处以死刑,反而在报纸上刊登了一些地点,人们可以前往签字请愿。据估计,有大约12000人签字。由此,菲尔·汉德勒认为:“民意成为衡量法律公正性的关键方式,并且为19世纪30年代引人注目的死刑改革铺平了道路。”①Phil Handler, Forgery and the End of the “Bloody Code” in Early Nineteenth-Century England.The Historical Journal, 2005(3), p.684.

此外,为了表达对现存法律体制的不满,人民甚至利用自己的权限和法律唱起了反调,例如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出现了奇怪的现象:大众陪审员明知道这个犯人是有罪的,但是当他们知道法官要对他判处死刑时,他们就要求无罪释放。这种违反法治的行为在之前是不敢想象的。泰晤士报也曾讽刺道:“法官、陪审团、内政大臣和公众为无罪释放杀人犯而奋斗。”②William Ewart, Capital Punishment.See in Public Execution in England,1573-1868,Leigh Yetter(ed.),Vol.8,Commentary on Capital Punishment.Pickering& Charto, 2010, p.56.

从某种程度上说,英国废除死刑的过程实际上是从陈腐的旧意识转变为进步的新意识的过程,是刑罚人道主义观念逐渐被英国社会所接受的过程。于是,启蒙思想家为死刑的废除提供了理论基础;人们也开始利用自己的力量呼吁死刑改革,其中各界社会人士、民间团体纷纷利用大众传媒和公共舆论造势。由此,死刑的改革成为一股不可逆的时代浪潮。

四、19世纪以后死刑的减少

如前所述,启蒙思想家和民众的积极推动扭转了“血腥法典”控制下的社会现状。进入19世纪以后,英国开始了刑法改革。一方面,法令废除了大量的死刑罪名,直接导致了被判处死刑人数的大幅下降;另一方面,缓刑、流放和监禁成为其替代方式。

前文所提及的塞缪尔·罗米利爵士是英国废除死刑的先驱,他于1808年提交了一份要求废除扒窃罪适用死刑的法案。1837年4月到7月间适用死刑的罪名减少到了16项。1840年3月,完全废除死刑首次在议会上被提出,有超过90人支持。①John Laurence, A History of Capital Punishment.The Citadel Press, 1960,p.14.

事实上,法官迫于舆论和心理的双重压力,自19世纪30年代末期以来,除了对凶杀罪以外几乎没有再判处过死刑。与此同时,即便是那些被判死刑的罪犯有时也能逃过一劫:罪犯们通常有机会通过参军或开发远在美国、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的殖民地来免除死罪,并且这种流放成为非常受欢迎的惩处方式。还有另外一项应用日益广泛的惩处方式就是囚禁于监狱。1861年的《侵犯个人法案》将死刑的适用范围限制在谋杀罪、叛国罪、海盗罪和在皇家船厂纵火罪四项罪名内。《1868年监狱法》规定,未来的绞刑必须在监狱里进行,自此废除了公开处决制度。1969年,英国通过《谋杀罪法(废除死刑)》死刑制度彻底结束。

五、结 语

综上所述,19世纪以来的英国死刑制度的改革经历了曲折的过程。虽然18世纪的“血腥法典”十分严酷,但它也加速了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法律制度改革的步伐。针对废除死刑问题,法学家这一群体的论辩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关注,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民众对刑法制度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价值判断,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些因素促使了轰轰烈烈的废除死刑运动的展开,处决人数由此减少,大量死刑条款也随之废除。在这一过程中,人道主义的发展和传播改变了人们对犯罪的态度:首先,死刑对生命的极度漠视使公众失去了对刑罚制度的敬畏之心;其次,此时的英国正在向现代文明社会转型,死刑以非常残忍的方式暴露了人类极端的一面,即“以恶制恶”,这足以引起群众的反感。由此可见,在这一时期的社会价值观中,君主统治下的绝对权力观念和杀人偿命的朴素报复观念逐渐被“人的生命权是天赋的,天赋的生命是不可侵犯的”理性思想所取代,死刑也因其残忍性和对公民生命权的侵犯受到人们的批判。人道主义成为废除死刑的文化基础和精神根基。

纵观全球,英国死刑的废除确实道阻且长,从废除死刑思想的出现直至最后完全废除死刑历经了两个世纪之久,其过程也可谓跌宕起伏。19世纪英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基本上是一个从威慑到改造,并进一步迈进人道主义刑罚新时代的过程。这一转型过程反映了现代社会文明观念的转变历程,即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逐渐成为人们思想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废除死刑后,将废除死刑的理论和思想输出到了它的殖民地,进而影响了众多具有不同社会背景的国家。世界范围内对死刑问题讨论的焦点也发生了转变,人权开始与死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死刑也逐渐从刑事司法问题转变为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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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人道主义思想
法博士之第一部法典 连环画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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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世纪大阅兵
My School Life
跟踪导练(一)5
极度生存状态下的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