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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庆安枪击案出发浅谈我国警用枪支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6-21孙芳宜

理论观察 2017年5期
关键词:短板美国启示

孙芳宜

摘 要:2015年5月2日的庆安枪击事件又一次引发了警方和民众对于警用枪支管理与使用的讨论,关于我国警用枪支管理的舆论也一直是社会焦点问题,而我国目前的警察枪支使用管理制度在很多方面上仍有不足。我们可以通过了解美国的警察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找出目前我国警用枪支管理上的不足,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更好的对警察用枪进行管理。

关键词:警用枪支使用;短板;美国;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5 — 0098 — 03

2015年5月14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组公布了对于5·2庆安火车站枪击事件的调查结果:民警李乐斌开枪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其开枪行为是合法的。回顾这次事件,争议最大的无非就是民警开枪击毙嫌疑人是否合法,关于人民警察枪支使用的相关问题又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目前警察配枪的比例并不高,一般只有刑事警察、派出所民警、武装警察才会配枪,即使配了枪,执行任务的警察也不会每个人随身随刻携带枪支。造成现在这种状况的主要因素还是我国在警用枪支管理上存在不足。

一、目前我国警察枪支管理短板

当前,我国警察对在工作中使用枪支的态度普遍还是比较抗拒的,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少警察不愿用枪也不敢用枪。

(一)法律规定不完整

目前我国在规范警察使用枪支问题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称《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以下称《规定》)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警察配枪的条件和使用枪支的一般情,但是在用枪条件上并没有一个详细、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民警无法准确判断我们是否应该开枪以及什么时候开枪。《条例》第九条虽然列出了警察可以用枪的十四种情形,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补充了警察可以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但《条例》颁布至今已有二十年时间,面对越来越复杂、恶劣的犯罪手段与形式,这些规定仍过于笼统。其次,“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领取枪支程序的规定较为复杂,对开枪后发生的责任事故追责较为严苛,而在警察用枪权益的保障上却是一片空白。复杂的领枪程序和强大的用枪压力使得警察对于使用枪支存在着抵触情绪,造成执行任务时有枪不用的局面”。②面对开枪后极有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强大的舆论压力,绝大部分警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并不会配枪,即使配了枪也不敢用。最后,《规定》第十七条对佩戴、使用枪支主体进行了规定,但规定的条件范围过于粗犷,除此之外,法律法规对于开枪后的审查也不规范。

(二)民警的枪支操作不熟练

我国在培训民警使用枪支上目前还存在很大不足,不少民警并未真正接受过枪支培训,不了解枪支的原理、构造,更不会熟练地操作枪支,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能还会因为紧张等心理因素错误使用枪支,这样不但不能及时有效的制止犯罪也极有可能对无辜群众或者警察自身带来一定危险。

(三)媒体以及民众的舆论压力

目前由于我国存在一些警民矛盾问题,不少人民群众对警察有种天然的抵触,带着有色眼镜去看警察,对警察工作吹毛求疵,缺少对警察的信任和警察权威的尊重和畏惧。同时,有些媒体在舆论导向上采取迎合的态度,群众喜欢看什么就说什么,不能准确报道新闻事件,不能正确引导舆论方向。这就导致民警在处置犯罪时稍有偏差,往往就会被一些群众或不良媒体无限放大,强大的舆论压力也使得民警不敢开枪。

二、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概況

美国警察在枪支使用方面则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从开枪警告到开枪后的法程序上都有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一)开枪警告

美国法律规定警察在开枪前要先进行警告。警方规定警告采用口头警告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鸣枪警告。其原因是:“第一,鸣枪警告有可能造成对无辜者的伤害;第二,警察开枪未打中嫌犯时会借口鸣枪警告而不报告其开枪行为;第三,如果规定鸣枪警告,嫌犯就知道警察一开始不会向他开枪,则鸣枪警告以震慑嫌犯的目的无法达到;第四,鸣枪警告往往让逃跑者跑得更快,袭警者下手更狠”。①

(二)允许开枪的法定情形

在允许开枪的法定情形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使用的是“(威胁)生命辩解(理由)规则”,“即只有在对警察或第三人生命构成巨大威胁时警察才可以开枪: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嫌疑人对警察或其他第三人的身体或生命已经造成伤害或构成即时威胁时;如果可能的话,警察应当给予适当警告。也就是说美国警察是否开枪,决定于当时的情境与所掌握的事实而不是嫌疑人所犯罪行”。4美国对于警察可以开枪的条件规定比较严格和细致,虽然各个州的规定不一致,但其原则是一致的,包括了可以使用和不得使用枪支的各种情形。美国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如果遇到的可疑人员的任何举动都能够引起袭警的可能,警察便可以开枪,这可以说是一个原则性问题。同时对于警察不得使用枪支的情形也都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三)开枪后的法定程序

在使用枪支后开枪警察必须走相应的的法定程序。一是在开枪后,警察应向警察局长提交《强制力报告表》,包括时间、地点、开枪时的现场情况。警察局长审查后再提交上级部门,以此作为评估警察开枪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枪支使用后的报告程序。二是枪支使用后的媒体沟通程序。美国警方认为媒体是帮助警察执法的一个重要工具,警察应与媒体保持好合作关系,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展示自己的工作内容,要求警察在开枪调查清楚后要积极与媒体进行沟通,通过媒体报道使公众清楚开枪时的具体情况,了解警察开枪是正常合法的执法行为,进而避免对警察开枪行为的误解,缓解对警察开枪的抵触心理,维护警察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

(四)警察使用枪支的培训及保障

美国十分重视对警察用枪的培训,其培训内容也较为全面,特别是战术培训,同时每年对警察的枪支都会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因枪支本身出现问题带来的伤害。同时,美国也重视其他警用装备的使用,把研究出的新的技术和装备用于警察的实战训练和执法工作中。

在使用枪支后的法律保障方面,美国警方会给开枪警察提供法律顾问,给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以应对警察在开枪后可能会面临的指控或诉讼。

除了法律上的保障,还有对警察的心理上的辅导保障。美国警方设有心理辅导部门,对于每一个开枪警察,警方都会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同时,也会对在开枪后产生心理压力,有可能给自身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警察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保障警察的心理健康。

三、美国警用枪支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美国的警察枪支使用规定比较完备细致,但仍存在许多争议,存在着过分使用致命力武器的警察权滥用的问题。例如2014年5月8日,有一位93岁的老太太在警察面前炫耀自己的手枪,警察命令她放下武器,但她没有听从命令,随后被警察击毙。虽然美国警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开枪警告,但在这个案例中老太太是在家中炫耀手枪,而且根据小镇其他人所言老太太是个好人,没有犯罪前科,如果当时进行开枪警告应或许老太太就会放下手枪。

另外,通过近两年的对昆明和乌鲁木齐火车站暴力恐怖事件、广州火车站事件、新疆阿克苏市袭警事件等一系列的暴力犯罪事件的处置中,我们不难看出使用枪支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世界性的恐怖活动加剧等诸多问题,像巴黎恐怖袭击事件、2015年突尼斯一家酒店遭受恐怖袭击等等,越来越多的恐怖袭击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也给普通群众带来心理阴影和不安全感。虽然我国现在并没有类似的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但防患于未然,现有的警用枪支管理制度以不合适现今的国情和世界环境。

所以我们要完善警用枪支管理制度,在学习美国警用枪支管理时充分考虑到其弊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文化制定合理的制度规定。

2014年6月,公安部也启动了为期三个月的武器警械使用专项训练,部署各大中城市武装巡逻常态化,特别是在一些重点城市和区域,我国越来越重视也越来越规范警察用枪。但是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枪支的使用仍需在法律法规上完善对警察使用枪支管理的规定,包括完善立法、释明具体规则、走出不会用和不敢用的现实困境,同时也要避免对枪支的使用由不敢用走向滥用,力求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枪支使用提供具可操作性,表达上清晰、完整、规范的规则指引以及健康、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一)完善法律制度

1.规范枪支的佩戴。我国《规定》《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已经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枪支配备、佩带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但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不足。

首先,配备枪支主体的规范应当更为明确、严谨。例如刑警是法定的可以配枪的警种,但刑警又分为内勤与参与案件抓捕罪犯的出警人员,这就需要对不同工作的刑警进行更细致的规定。其次,尽量对配枪的情形类型化,要明确佩带枪支的不同情形,界定“应当”与“可以”佩带枪支的情形。以交警为例,在外之前的交警的日常工作包括巡逻、处理普通违章、查处酒驾和毒驾等等,这些工作面对的人群不同,工作的危险系数也不同,这样面对不同的工作情形就要有不同的配枪规定。

2.枪支使用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化。目前《条例》上一共规定了十五种可以开枪的情形,但这十五种情形仍过于笼统,面对日益复杂和多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对可以开枪的情形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细化用枪条件。除了细化枪支的使用条件,对使用枪支的程序也要进行更加完整的规范,包括出枪警示、口头或鸣枪警告以及使用后的报告,应当更为精细和具体地加以规范。

在开枪后的报告审查制度和评估制度上,《条例》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了向所属机关报告,但没有更为具像的规则表达,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也是我国警察用枪法律制度的不足。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开枪后的使用报告程序,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警察配枪的情形、开枪的条件和过程是否合法进行全面的、细致的调查。

3.明确警察枪支使用后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我们知道对于警察开枪不当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在开枪后警察的刑事责任上,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进行单独的条文规定,一般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对用枪警察进行定罪处罚。但是大多数警察在开枪时都处在一个复杂、紧张的环境下,我们很多民警并不一定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出非常准确的判断,或许在当时的情形下警察认为符合开枪条件,但事后却发现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这就需要在司法审查和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到开枪时实际情形,要应当综合考量警察开枪时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认识能力等。

4.完善警察用枪后的保障机制。在警察使用枪支后的法律救济和使用枪支后的心理辅导上我国也存在很大不足。对于开枪致人伤亡的警察,或许当事人或其家属会提出诉讼,这就需要我们对当事警察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此外,我国目前很少对使用枪支后的警察进行心理辅导,这就需要我们向美国学习,对开枪后的警察及时的进行心理评估和疏导,避免出现消极的心理反应,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二)枪支使用的培训常态化

因近两年出现的暴力犯罪事件的增多,我国基层民警出警配枪的情况有所增加,但现实情况是很多民警对枪支的使用并不熟悉。警校毕业或是军转的干警对于枪支的使用还有一定了解,但还有很大部分的民警并没有或很少有过实弹射击的体验与训练,当他们面对暴力犯罪时,配枪可能不仅不能有效的制止犯罪,反而会成为一种潜在的威胁。自2015年以来,我国也加强了对民警使用枪支的培训,但在培训时间以及培训效果方面仍有欠缺。使枪支培训常态化,特别是对直接面对犯罪分子的基层民警的培训常态化尤为重要。除了枪支的使用培训外,也要加强对于战术和其他警械的培训,尽量能够在不使用枪支的情形下制服犯罪分子。

(三)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

警用枪支的使用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受到高度关注。要想使群众支持和理解警用枪支的使用,除了要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了解警察的工作性质和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关于警用枪支的规定,还必须要及时与群众进行沟通联系,使他们了解使用枪支时的现场情形,这样才能减少对警察用枪的误解和排斥,有助于警察队伍的形象建设和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

而且,警方应及时与媒体进行溝通,及时的向媒体通告案件调查和进展情况,同时也要严格把控媒体的虚假报道,对于群众的质疑及时给予回应,通过微博、微信、论坛等公共网络社交场所对群众的舆论起到一个良好的导向。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人民警察使用枪支仍有很多问题等待解决,需要法律法规、公安自身等多个方面的综合和完善。我们要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长处,形成有针对性的、高效的、可操作的立法体系和实践对策。规范警用枪支的使用,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面对暴力犯罪,、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保障。

〔参 考 文 献〕

〔1〕李文姝.警察枪支使用亟需回应的几个问题,共识网,2014,http://www.21ccom.net/ 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40605107164.html.

〔2〕高文英.警察使用枪支的若干法律思考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04):41.

〔3〕徐丹彤.韩增辉.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述评,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03):78.

〔4〕徐丹彤.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概要〔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2):94.

〔5〕徐丹彤.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武警学院学报,2011,(03):39.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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