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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如何立遗嘱

2017-06-20王萌

华声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

王萌

根据资料,现存世界上考古发现的最早遗嘱是一个埃及人在公元前2500年左右立下的。从那时到现在,4500多年过去了,立遗嘱在西方国家已相当普遍。

遗嘱继承制度详尽

国外遗嘱继承制度现已较为详尽,对遗嘱能力、遗嘱有效形式、遗嘱撤销和变更、遗嘱执行等都有明确规定。

在瑞典,遗嘱订立、生效和执行方面的法律体系已颇为完善,包括《家庭法》《继承法》《税法》等,从各方面保证遗嘱的效力和执行。瑞典对立遗嘱的规定非常详细,比如要求立遗嘱者需年满18岁,而且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虽然法律也允许在紧急情况下以变通方式立遗嘱,例如訂立口头遗嘱或者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亲笔书写并签署遗嘱,但同时规定,如果在3个月内,可以以正常方式订立遗嘱,那么非常情况下的遗嘱则属无效。

对遗嘱执行人资格审定方面,各国法律也有详细规定:法国法律规定,负担债务的人不能成为遗嘱执行人,且未成年人也不能成为遗嘱执行人;德国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遗嘱执行人,存有心理疾患或其他在身体和精神上有残疾的成年人,即使在法院为其选任了照管人的情况下也不得担任遗嘱执行人。

遗产信托应用广泛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信托的运用十分广泛,遗产信托是最具有普适性的一种。

通常意义上,遗产信托制度是指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写明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在死亡后信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立遗嘱人的意愿,为遗嘱中所定受益人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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