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公安机关悬赏广告的特点

2017-06-19文津

大陆桥视野·下 2017年5期
关键词:赏金公安机关

文津

江西警察学院

【摘 要】公安悬赏广告是指公安部门为了惩治犯罪、抓捕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而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的,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向公安部门提供线索、举报、控告、扭送、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向为公安部门打击犯罪提供其他帮助的人,给予一定的报酬或待遇的悬赏广告。公安部门经常使用悬赏广告,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线索,使案件得以破获,但是在给付报酬的过程中,悬赏报酬引发的争议与纠纷却越来越多。为此,本文针对公安机关悬赏广告的特点,也对公安悬赏广告具体的若干问题作了探讨。

【关键词】公安机关;悬赏广告;主体界定;赏金

《辞海》中的定义为“出具赏额,招人应征”。《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用出钱等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帮助做某件事。”在王家福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中是这样定义悬赏广告的,以声明的形式对完成悬赏广告中约定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广告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具体地说,悬赏是指悬赏人为实现某种利益,声明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一种昭示行为。而悬赏广告则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悬赏广告作为七种法律行为应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广告人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广告人必须对需要不特定的主体完成的具体行为和自己所需达到的目的有明确的表意;第二,该意思表示必须是针对其广告中的特定行为作出;第三,当广告人在其广告中的某种利益或行为由行为人完成后,广告人应向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这种给付是一种有偿法律行为。

公安机关的悬赏广告是指国公安部门为了惩治犯罪、抓捕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而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的,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向公安部门提供线索、举报、控告、扭送、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向为公安部门打击犯罪提供其他帮助的人,给予一定的报酬或待遇的悬赏广告。它在性质上属于特殊契约,与民事契约有所不同。刑事悬赏广告有它的特殊主体,悬赏金的来源和标准以及悬赏案件的范围也需要界定。公安机关的悬赏广告种类繁多,根据不同标准,可对其作以下分类:根据悬赏广告行为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悬赏广告与民事经济悬赏广告;根据悬赏广告行为结果的不同,可分为普通悬赏广告与优等悬赏广告;根据悬赏广告中赏金的明确与否,可分为明确赏金的悬赏广告与未明确赏金的悬赏广告。

一、公安机关悬赏广告的主体界定

在许多国家,刑事悬赏广告的发布人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民间组织。例如美国的刑事悬赏广告可以由国务院、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等政府机构发出,也可以是私人或民间组织。较有名气的是一个叫做“犯罪终结者”的民间组织,它是一个以搜集破案证据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在国际悬赏广告方面,发布人可以是联合国、可以是一国、可以是多国,甚至在一些政教合一的国家还可以是宗教组织或宗教领袖。在我国,刑事悬赏广告的发布人只能是司法机关,其他组织与个人都不可以成为发布人。因为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257条:“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但在实际中存在经司法机关同意,由个人提供悬赏资金的情况。但此时,发布人仍然是司法机关,出资者的身份应该是捐赠者。司法机关必须对刑事悬赏广告的公信力负绝对责任,当因出资者的问题而发生悬赏金纠纷时,即使是出资者的捐赠无法落实,司法机关也负有对相对人支付悬赏金额的义务。

二、公安机关悬赏广告存在的问题

公安悬赏广告由于是由政府依据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而行使的,因而它较一般悬赏广告性质较为单一。鉴于公安悬赏广告所具有的特殊性,在实际中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以下具体分析。

(一)赏金支付

一般悬赏广告的赏金自然由悬赏人个人支出,而公务悬赏广告由于是依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公布的,因而赏金自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支出。如前文所述的武汉市“1·4”持枪抢劫案的公告中即载明,“20万元悬赏破案线索,是我市高层会议的决定,这笔钱将由政府给付。”个别情况下也可能由具体的政府机关如公安机关支付。

(二)多行为对象共同完成

公务悬赏广告的公布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因而就有可能多人完成均为广告指定行为的情况发生。根据不同情况应作不同处理:若数人分别完成指定行为,如均提供犯罪线索、指认犯罪嫌疑人等,则报酬应归于首先完成此行为的人;若数人同时完成指定行为,则报酬依数人之约定或依各人所起作用或依平均原则分配,仍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定机关裁决。

(三)赏金与行为费用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务悬赏广告是只提报酬而不谈费用的。而在实际中行为人为完成指定的行为常常会有一定花费或遭受一定的损失。出现这些费用时广告人应否支付呢? 一般而言,由于公务悬赏广告并未提及费用,因而广告人只有支付报酬的義务而无支付报酬之外费用的义务。但如行为人为完成指定行为所支付的费用高于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对此差额部分应本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由广告人支付。

三、结语

随着我国加入WTO,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社会治安态势也更加错综复杂,各类刑事案件逐步呈现高发的态势,如果我们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不规范,不仅会严重亵渎法律的尊严,而且也将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下降,这样以来,对建设执法环境与公安队伍本身的建设都会带来严重影响与危害后果。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只有信守承诺,才能树立重信于民的形象。

参考文献:

[1]王乾坤.悬赏广告的法理分析[J].法制博览,2017,(02):272.

[2]冯杨.论悬赏广告性质[J].法制与社会,2015,(14):288-289.

[3]余昊哲.论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J].法制与社会,2014,(35):67-68.

[4]邵黎.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思考[J].品牌,2014,(Z2):76.

[5]黄豹.浅析公务悬赏广告[J].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学报,2000,(1):8-10.

基金项目:

该论文的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1271618)、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JXJG-15-19-3)、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GJJ151193)、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4TQ05)、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16DJQN065)、江西警察学院教学改革项目(2016JGZB008)的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猜你喜欢

赏金公安机关
美国给了乱港分子多少“赏金”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实证研究
公安机关将开展3个月行动 深化打击食品药品农资和环境犯罪
韩国赏金最高10亿,鼓动朝鲜人叛逃
从游走边缘到合入快轨:“赏金猎人” 迈向法治化的路径*
现实世界真有赏金猎人吗?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
赏金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