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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申请奖励”何以保护举报人?

2017-06-19风叶

上海企业 2017年4期

风叶

2016年,在北京工作的阳槟灿实名向武汉市食药监管部门举报湖北2家公司在网上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尽管实名举报的企业违法行为被查实,但举报人阳槟灿却在申领举报奖励时碰了壁。武汉市食药监局要求其在30个工作日内,到武汉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申请奖励。

武汉市食药监局的这一要求,是依据2013年10月开始执行的《武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作出的。按照该办法的规定,阳槟灿先要从北京千里迢迢赶到武汉申请奖励,等收到通知后还要再跑一趟武汉去领奖。目前,湖北省食药监局经过行政复议,认定该办法已经超过2年试行期而失效,武汉市食药监局的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不过,让举报人现场申请和领取奖励,这种决策思维本身就值得反思。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请求保护、获得奖励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样,对于食品药品行业及其他领域而言,获得奖励和保护都是举报人的应有权利,而不是来自某些部门的恩赐。把举报人呼来唤去,在有关部门的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申领奖励,这种做法的背后显然缺乏足够的尊重和诚意,容易伤害举报人的感情。到现场申请奖励,举报人必然要付出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奖励的分量随之打了折扣。尤其对于一些小额奖励来说,奖金或许还抵不上往返的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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