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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解放妇女的法律制度及政策研究

2017-06-19马晨曦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17年6期
关键词:妇女法律

马晨曦

[摘 要]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以保障妇女的权益,从而使妇女获得了在经济、政治、文化、婚姻等各方面的解放,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妇女解放的根本前提;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妇女解放的根本保障;推动妇女组织的发展是做好妇女工作的重要条件;妇女只有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才能促进自身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法律制度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D442.1;C913.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7)06-0005-04

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以来就始终重视发挥妇女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没有女性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1]但在百余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社会中,中国妇女一直深受压迫,遭受屈辱和摧残,长期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家的建设和社会改造要求急于将妇女从旧社会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就颁布了一些决议和政策:1949年4月1日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妇女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中指出:“中国妇女在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各个时期,都曾有过重大贡献,今后必须更加努力与全国人民团结在一起,把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进行到底,完全肃清国民党反动势力,建立一个崭新的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只有这样,才能使全国妇女获得解放。”[2]还强调妇女应该积极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在城市相继解放之后,党积极发动和组织妇女参加社会民主运动,并参与到国家政权工作中,以保证妇女在政治和社会上的地位得以实现。中国革命胜利后,建设新中国的各项事业迅速开展,彻底解放妇女,使之发挥在新中国建设中的作用,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为此妇女解放面临的任务主要是:在经济上,打破妇女所受的经济束缚,使妇女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权;政治上,让妇女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文化上,改变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让女子与男子获得同等受教育机会;婚姻上,打破封建枷锁,将广大妇女从不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中解救出来,给予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我们党出台了一系列解放妇女的法律制度及政策。

旧中国的妇女一直都是被奴役和压迫的对象,谈不上公民本应具有的政治权利。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意识到了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并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其政治权利的实现。早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中就有关于妇女解放的内容规定。如,第六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又规定了:“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时还规定妇女与男子拥有同样的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些法律规定为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的高度重视。1953年4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比例的通知》,指出广大妇女在各种战线和革命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要深入的发动妇女参加普选运动,注重妇女参政的权利,规定了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占的比例:乡(镇)一般应占20%左右,少数者不应低于15%;县,一般以15%至20%为宜;省以15%至20%为宜;市和城市的区可稍高于省、县的比例;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妇女代表比例,由中央局、分局研究规定。有少数民族的省、县、乡,要注意选出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妇女代表。[3]1949年在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上,69名妇女出席了会议,占全体代表的10.4%。她们与男代表一起共商建国大計,宋庆龄在会议上当选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德全、史良等一批女性担任了政府的领导职务。[4]这一时期党制定的妇女政治上的法律制度,打破了一直以来妇女“零”参政的历史,这也意味着中国妇女参政时代的到来。

一是土地政策。中国积贫积弱的根本原因在于落后的封建土地占有制,这也是妇女无法获得彻底解放的根源。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展了轰轰烈烈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按人口统一分配。”妇女不仅有土地的所有权,还有土地的处理权。不管是未婚女子、已婚妇女还是寡妇都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1950年9月,蔡畅在全国妇联工作会议上,提出妇女在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要全面实施“按人口统一分配”这一原则,号召男女平等,在解除妇女遭受的封建束缚下来切实有效保障妇女的土地。1952年土改基本完成后,全国参加农业生产的妇女约占农村妇女劳动力的60%左右,工作好的地区能到80%—90%。[5]土地改革使农村妇女翻身做了主人,改变了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制度,使妇女开始了在自己土地上的劳动。

二是生产政策。1953年12月,党中央又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其中明确指出:“在建设过程中,坚持男女一齐发动的方针。”[6]同时中共中央在《批转华东局妇委关于华东第一次农村妇女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要发动和组织广大反封建妇女参加土地改革运动。在土改中大量妇女参加了农民协会,获得了自己应有的权利,“只山东即有六百多万农会女会员,一般省区农会中的女会员亦占农会会员总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甚至占到一半;并有相当数量的妇女参加乡村政权及农会领导机构,当选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7]此外,党和政府还帮妇女们打破妇女不能参加农业劳动的封建思想,向妇女宣传积极进步的思想,引导妇女在享受劳动中学到真本领。

三是劳动权利保护政策。新中国成立前,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的妇女,经济上是依附于男子,没有独立的工作权利,即使找到了职业,也是受到种种的歧视和限制。如上海女工最多的是纺织厂,这些女工过着见不得太阳,吃不到油腥的悲惨生活。一般的女职员,也仅仅是作为点缀品,职位低微,并要受到很多限制,如邮局在招考职员时,在招生广告上规定:“女性录取名额不得超过20%。”有些职位干脆写着:“本单位无职员设备,恕不招收女性。”有很多女工和女职员,由于年老,结婚或生孩子,而被开除。1951年7月29日,党中央公布《关于妇女参加生产劳动问题的指示》,强调:“除开极少数的社会职业以外,妇女可以和男子一样参加各种社会职业和各种生产劳动,参加伟大的国家建设工作。”[8]这不仅增加了妇女群众在生产劳动中的信心,也摒弃了轻视妇女劳动的旧观念。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妇女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如上海市解放前女职工约有18万左右,解放后全市女职工约有29万,占男女职工总数20%左右。[9]上海市动力技术学校中,女同学就有158人,女教师有22人,校长也是女的,女同学毕业后,都被分配到建设岗位上去。[10]这表明,对女性性别歧视的这种传统观念被打破,女性获得了与男子同样的劳动权利。

在落后的旧中国,女子接受教育的程度远低于男子。《共同纲领》中明确指出:“有计划有步骤的实行普及教育。”同时消除了教育制度中歧视、限制妇女受教育的不平等规定,确立了女性与男性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新中国初期,中国妇女90%以上都是文盲,尤其集中在农村,妇女占文盲总数的95%,有些偏远地区甚至已经达到了100%。[11]即便像上海这样所谓的文化大城市中,市民中文盲与半文盲也达到81.1%,而其中妇女则达到82.1%左右。[12]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党制定了普及妇女文化教育的相关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扫盲运动。例如,1951年2月,上海市民主妇联与教育局、总工会合作,以妇联名义在13个区分别开办了14所女工夜校,还在里弄里组织了妇女识字班。如徐汇区第四识字班等。据1954年上半年度统计,基层妇女干部占学员的70%,北站区1583名学员中,职工家属占60.2%,独立劳动者占15.2%,小工商户占13.4%,其他的占11.2%。[13]总之,在党和政府的带动下,广大妇女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了文化素质和政治觉悟,妇女的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

解放前的中国妇女,一直被“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封建婚姻制度所束缚,在包办婚姻下过着有名无实的生活。因此,打破传统腐朽的封建婚姻制度成为我们党全面解放妇女的重要一环。《共同纲领》在规定妇女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4]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其重要原则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15]《婚姻法》的颁布使中国妇女获得了婚姻自由权,妇女逐步从封建婚姻的桎梏中挣脱出来,推翻了封建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颁布后,广大妇女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走上了争取婚姻自由的道路。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统计,1951年判决离婚案2405件,因封建包办造成的离婚案1122件,其中常年无感情608件,重婚纳妾427件,童养媳87件,占离婚案总数的46.65%。[16]这说明《婚姻法》实施后效果显著。1952年上半年,市妇联根据27个妇联的不完整统计,离婚的有1705人,解除封建包办婚约的1411人,新式结婚的3011人,其中自由恋爱2277人,寡妇再嫁534人,原本是童养媳的结婚的182人,尼姑结婚18人,其他159人脱离养女关系、脱离同居关系等。[17]1949年8月至1951年12月,妇联调解了5085件婚姻与家庭纠纷的案件,其中妇女受封建家庭虐待压迫的占1282件,重婚纳妾占1269件,解除婚约297件,同居通奸533件,父母包办婚姻37件,强迫卖笑26件,干涉寡妇再嫁者20件,其他如养女脱离家庭纠纷等1108件。[18]党关于保障妇女婚姻自由政策的制定,使妇女婚姻的自主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让广大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平等地位,同时新的婚姻观在妇女中确立起来。

一是彻底清除妓院。新中国成立后,为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党和政府发动了大规模的废娼运动,彻底清除了全国范围内的妓院,解救了受苦难的妇女,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秩序。1949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封闭妓院的决议》。决议公布的当晚就有224家妓院被封闭,大规模地清除妓院、改造妓女的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至1951年11月,全市只剩下公开领证妓院72家,妓女181人。[19]1951年10月,上海开始正式废娼,取缔了各种形式的妓院。11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召集了72家妓院老板开会,要求停止营业,并负责治好妓女疾病和帮助解决妓女生活出路问题。[20]妓院的彻底清除,使受压迫受蹂躏的妓女们获得了新生,这足以体现出党制定解放妇女政策的全面性,通过改造与教育,妓女也可以成为新社会的劳动者。

二是加强妇女劳动保护。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确指出:“女职工在产前产后享有56天的带薪产假。”[21]条例颁布后,各个企业制定了保护妇女的具体措施。例如,在上海国营机床厂规定女工怀孕满6个月,调换轻便工作,不做夜班,每天还发给半磅牛奶增加营养,上下班的公交车专门为怀孕女工保留座位,怀孕期间身体不好的送到疗养所休养,还经常放映卫生电影,增加卫生常识。在上海电缆厂、纺织机械厂设有妇女卫生室,执行月经卡片记录制度,医务室经常检查卡片,确保在生育56天假中规定在产前休息20天。[22]

三是建立妇幼保健机构。党和政府为了促进妇幼、儿童的健康成长,在各个地区建立了妇幼保健所,以及在劳动人群密集区设立妇幼保健院等。妇幼保健机构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只有9个保健所,到1956年己经发展达到4564个,可以说发展是相当迅速的。以卫生部门妇幼保健所发展为主,全国还有部门保健所站。集体所有制的保健所站为广大妇女提供了更加方便的服务部门,为妇女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同时,全国妇幼保健院也实现了零突破,发展到1956年的93个。[23]1951年6月,上海市卫生局制定了《上海市区妇幼保健工作网实施办法》,之后各区成立了妇儿保健协进会,组织联合妇幼保健站和区妇幼保健网。[24]至1954年上半年为止,全市已经有了6个妇婴保健院,31个妇幼保健所,21个妇幼保健站,66个联合妇幼保健站,和解放前全市只有1个妇婴保健院,1个市立医院,仅有110张床位的情况相比,有了根本的改变,并为解放后迅速提高新法接生率创造了条件。[25]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解放妇女、保障妇女的法律政策实践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首先,坚持中国共产黨的领导是妇女解放的根本前提。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的伟大政党。党自成立以来,就把消灭剥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所以,妇女解放不再是空中楼阁。新中国成立初期,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及法律制度,才真正改变了妇女的境遇。当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妇女在各项事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已充分展现了党实现妇女解放的成就。历史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使中国妇女得到彻底的解放。

其次,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妇女解放的根本保障。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妇女地位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传统的律法体系中以一种歧视与不公的态度,将妇女的权利与地位排除在法律之外,对于女性而言,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新中国成立后,党为了解放妇女采取了一系列对策,但其中最根本的则是法律制度。正是在法律权威的作用下,广大妇女不但享有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也让妇女成为了社会生活中的主角。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使妇女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实现,也使女性的自主意识日益增强,从而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总之,妇女的解放,以及妇女在国家建设中作用的发挥,是以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为前提的。

再次,推动妇女组织的发展是做好妇女工作的重要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积极促进妇女组织的发展,这为妇女实现其自身价值提供了组织保证。尤其是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成立,在妇女解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作为联系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一直以服务于妇女解放为宗旨,它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动广大妇女投身于国家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之,妇女工作成效如何,取决于妇女组织的发育程度。

第四,妇女只有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才能促进自身发展。妇女只有进入社会,投入到国家生产建设中来,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才能真正实现自身解放。在旧社会中,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真正原因就是经济上不能获得真正的独立,过分依赖于家庭,受以家庭为中心思想的束缚。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面临着恢复与发展国民经济的历史重任,这就要求我们把解放妇女与国家的经济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其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半边天”的使命。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党大力解放和发挥妇女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妇女投身于各种生产建设中来。妇女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获得了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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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上海妇女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情况[Z].上海档案馆,C31-1-105.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中共党史专业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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