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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法理分析

2017-06-16魏圣力白宸睿邢中奎

科学与财富 2017年17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冲突

魏圣力+白宸睿+邢中奎

(河南工业大学 河南郑州 450001)

摘要:媒体监督在司法公正公平方面产生了很大作用,但同时,因为当前我国在媒体管控方面还有所欠缺,媒体在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的时候过度的干涉,使得司法独立受到影响。才能有针对性的找出解决冲突的办法,使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之间化冲突为平衡,为我国依法治国打好基础。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冲突

司法具有独立性,媒体具有自由性,两者是社会是否民主的重要衡量工具,共同铸就了我国当前的文明社会。在民主社会中,用权利对权力进行约束正是司法公平和媒体监督这两者关系的一种呈现形式。近年来,有不少媒体干涉司法独立的案件发生,两者之间的关系也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一、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冲突原因的法理分析

1.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冲突的根源

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究其根源就是司法机关和媒体活动的性质完全不同,两者是对案件的两种不一样的社会评价的体现。司法独立是源自于制度设定的要求,属于制度性的评价,而媒体监督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是一种自发性的评价。由于在评判标准和运行方法上有很多方面不太一样,因此在对同一个案件的评价上也会呈现出一定的背离和偏差。

1.1司法机关和媒体在案件中所站的立场不同

司法活动是一项行使国家司法权的特定的活动,从法理上看,审判活动属于居中裁断,审判权不同于其他任何的权利,它是一项具有中立立场的权利。司法部门的活动必须根据事实来进行,以法律为判别标准,不偏向于谁。而媒体监督的价值走向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但在实际中,媒体所站的立场十分复杂,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在媒体对案件的评价和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评价不太一致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在对案件判定的时候受到外界压力的影响,本该中立的立场被扰乱,发生偏离,司法独立性遭到破坏,被媒体监督所扰乱。

1.2司法机关和媒体的运行规律不同

司法机关的原则是指控和审判相分离,必须满足所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经过相关的程序才能够启动审判,整个过程严格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尽管审判在诉讼的期限上有相应的条件,但是审判对时效性的要求相对来说不是很高。而媒体对时效性的要求非常高,其行业的特色就是对突发事件、非常规事件等进行报道。同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通过法律推理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来进行判断,具有权威性、缜密性及合理性。而媒体是社会公众对相关的问题的观点的呈现,偏向于感性,特征是娱乐性和单方性。在语言方面,司法活动的用语更加规范和严谨,意思表达应明确。而媒体的用语更注重艺术系,以吸引公众眼球为目的,两者行业规律的不同也是造成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之间冲突的一个原因。

2.国家在处理司法机关和媒体的关系时存在偏差

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各自的性质决定了冲突的产生,国家在两者关系的处理时出现一些偏差,加重了两者之间的冲突。

司法机关自身的独立性不足,因此会受到媒体监督的一些不正当干预的影响。在司法和媒体的关系处理上,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存在,对外来的各种干预和影响难以消除,因此在公众心中,司法不再有很高的权威性。我国的司法机关受制于政法委,司法独立受到各部门或者机关的干预,而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经由上级领导的得以实现。媒体的声音代表了官方的声音,让公众难以辨别权威机构和媒体监督。媒体的言论自由权是司法机关无法干涉的,其言论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管理,法官独立断案的可能性很小 ,特别是一些被媒体推到风口浪尖的案件,通常都需要审判委员会共同商讨才能做出审判,这样一来,风险责任落实不到具体的负责人,就出现了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不正常现象。

随着近些年我国媒体行业的发展,其在社会中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对司法活动和腐败现象的监督,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尽管如此,媒体不没有法律权利,只能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存在,无法取代司法机构来解决社会纠纷。

二、化解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冲突的对策

1.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的独立性受到各方面的干涉,本应有的司法公正无法得到保证,应推进司法改革,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1.1对法官制度进行改革,建立高素质法官群体

合格的法官必须兼具渊博的学识、高尚的人格、忠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在案件判决时合理而公正。在司法机关选聘法官时应该严格控制相关程序,对法官的整体素质要提高,加强职业培训和教育,从而长远的为我国司法机关的培养优秀的人才。同时,在任期上可以适当的加长,在处罚方面的制度和程序应严格执行,严守司法机关内部纪律。对腐败应加大惩罚力度,是法官惩戒具有规范性,从职业安全上给予法官更多的保障。

1.2改革法院体制,完善司法独立性

当前我国的司法机关依存于地方党政机关,在审判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加上经费的管理弊病,司法机关很难做到公正公义,在价值取向上更偏向功利。应该对法院体制进行改良和革新,建立自主和独立的司法体制,以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管理者,来对下级法院的所有事务进行直接管理,使司法机关免受各类行政机关的干预。

2.建立媒体监督的法律管制机制

2.1管制媒体监督范畴

应该将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司法独立作为媒体参与司法的宗旨,媒体监督的范畴应该控制在对司法机关内部及相关人员的非法行为的监督;监督干涉司法机关独立断案的外部权势,以优化司法机关的独立环境;监督司法机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司法现状,真实报道一些具有社会意义的案例;可观公正的报道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对于严禁采访的案件,媒体不得私下介入,不得将案件相关内容进行报道,只有得到法院的许可,才可以查阅允许公开的相关资料。

2.2管制媒體监督内容

媒体应对司法的权威性保持尊重,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要遵纪守法,尤其是在案件相关人的隐私及权利方面,应严格遵守规定,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公正客观的对案件进行真实报道和评价,不能为了赚取公众眼球而过分炒作案件。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应严格遵守客观真实原则,一定要实事求是,同时,将评论和报道分开,不可混为一体。

2.3管制媒体监督形式

媒体可以在案件的任何阶段对其进行客观报道,但是报道的内容必须有限度,其中不含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结案之前,媒体可以对案件进行评论,但是要限制媒体不能对案件作出有倾向性的评论。一旦结案,则媒体的评论不再受限。

结语

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是社会民主国家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媒体在对案件报道的时候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真实加以报道,促进司法公平公正。而司法机关应对媒体监督持开放欢迎的态度,同时加强自身的改革,对媒体监督设立合适的边界,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司法的独立公正,又保证公众的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王园园.论司法独立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J].中央民族大学,2011.

[2]白宁.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J].陕西师范大学,2015.

[3]张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应对[J].华侨大学,20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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