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改革下煤炭矿区土地资源资本化运作研究
2017-06-16朱学义
会计之友 2017年12期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煤炭企业采取了在煤炭矿区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建矿经营的模式。这种“煤矿实体经营”模式存在的弊端是:在同一矿区,地面和地下有两个不同的经营实体——煤炭经营实体和农业经营实体。他们往往在煤炭资源采空地面塌陷进行赔偿时产生利益冲突,同时,采矿遗留下来的生态补偿问题大多甩给了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16、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涉及“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内容给煤炭矿区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推行中央关于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对维护矿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发挥土地经营权的资本性作用,改革矿区土地无偿供给制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增加矿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有重要的意义。文章探索了煤炭矿区土地资源资本化运作的模式,提出了煤矿经营实体向整个矿区经营实体转化的思路。
【关键词】 供给侧改革; 煤炭矿区; 土地资源资本化; 矿权; 地权
【中图分类号】 F061.6;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2-0002-05
一、煤矿实体运行现状及土地供给侧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煤炭企业经营实体的运行程序是:地质勘探部门勘察出煤炭资源呈报国家——国家将煤炭资源无偿划拨或出售给矿山企业筹建处——筹建处在煤炭资源地选择矿址建立煤矿——煤矿作为经营实体在地下开采煤炭资源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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