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行为的认定须从三方面入手
2017-06-15
中国防伪报道 2017年4期
销售假药行为的认定须从三方面入手
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大量出现,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多发现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司法实践中,危害药品安全案件纷繁复杂,在认定上存在犯罪形态、犯罪数额、罪名适用等难题。为此,专家就此类问题进行了研讨。
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如何界定
把握好假药认定标准是对制售假药犯罪准确定性的前提。目前,实践中所探讨的假药多数情况下是指对已经注册的药品进行造假的情况,对于未经注册批准的药品则鲜有关注。在刑法理论中,往往直接照搬药品管理法提及的假药标准作为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标准。是否可以按照这一标准将未经注册批准的药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假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认为“不可”,主要是因为药品管理法与刑法所追求的目的不同,前者更注重形式,后者更注重实质。其一,前者主要是基于对药品的监管而设定的范围,而刑法设定此罪不仅针对市场经济秩序,更指向对人身安全潜在的危害性。其二,前者设定的处罚标准比较轻,主要是取消资格和罚款两种方式,这与药品管理的职责是相协调的。但是刑法对此规定为严格刑事责任,如果只是从形式上认定为假药,显然是不合适的,必须依情节轻重处以刑罚。其三,从刑法规定本身来看,刑法显然更注重其潜在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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