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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法律问题浅析

2017-06-14贾旖旎

报刊荟萃(上) 2017年4期
关键词:婚约彩礼财物

贾旖旎

摘要:彩礼既是作为长辈对子女婚姻的祝福而赠与的金钱或礼物,亦是男方对女方未来缔结婚姻的一种承诺,彩礼在我国民间习俗中流传已久,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而关于彩礼引发的纠纷形色各异,各地法院也有着不同的判决。本文就彩礼返还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彩礼悔婚赠与不当得利;探析

一、彩礼的概述

(一)彩礼的含义

彩礼,在大部分地区被叫做“聘礼”、“聘金”、“礼金”等,在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为:旧时男家订婚时给女家的财物。理论界对彩礼看法不一,郭丽红认为彩礼是“男方给予女方家庭的财物,是约定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禮物,其目的在于报答对方家庭养育女儿的付出”。李秀华则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前,由男方送给女方的一份财产”。有的学者还认为彩礼是“婚约期间的赠与物”。

笔者认为,在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为增进感情双方会产生很多花销,譬如互相赠送礼物、共同游玩支出、看望长辈赠送礼品等,彩礼只是众多赠与当中的一种,意在订立婚约,因此彩礼应当是指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男方向女方赠与一定价值的财物,意在订立彼此的婚约。

(二)彩礼的性质

关于彩礼的性质大致有从契约说、一般赠与说、目的赠与说等。

1.从契约说

从契约说认为,婚约是主契约,彩礼是从契约,彩礼是基于婚约这种社会关系才向婚约的另一方交付,作为主契约的婚约若被解除,则彩礼也失去了存在的法律根据,受赠方因按照不当得利的原则返还所收受的彩礼。笔者认为,将婚约与彩礼定义为依附的关系,从根本上混淆了两者的关系。彩礼的赠与本身就意味着婚约的订立,即使没有婚约,但一方赠与彩礼且另一方接受了彩礼就意味着婚约的成立,无须以订立了婚约为前提。

2.一般赠与说

一般赠与说又称所有权转移说。该说认为给付彩礼属于一般性的赠与,赠与人交予受赠人的财产除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除外,自交付时所有权即转移。因此当婚约解除,赠与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赠与人的请求。笔者认为该种说法忽视了彩礼的现实意义,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该种赠与具有一定的目的与期待,赠与人也并非完全自愿,而是由于风俗等道德强制力,因此不能笼统的将其认定为一般赠与。

3.目的赠与说

目的赠与是赠与人为达成某种期待的结果而发生的赠与。该说认为男女双方中一方交付彩礼是基于双方订立的婚约而产生的赠与行为,且以最终能够缔结婚姻为目的,若婚约解除则赠与彩礼的原因消灭,受赠人也失去了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则应当返还彩礼。笔者赞同该种说法,目的赠与说不仅明确了彩礼的性质及意义,同时也为彩礼的返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关于彩礼返还纠纷的案例

2012年1月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了贾某,两人相处之后与当年3月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贾某购买了价值28000的“三金”,经媒人手给了贾某10000现金,且给贾某父亲150000的存折。结婚仪式当天原告方又给被告方“压车钱”2000、“改口钱”2000、“压腰钱”2000、“端盆子钱”880,后结婚当晚因彩礼花销产生争执,原告提出分手,并向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及结婚当天给予被告的所有花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要求。但订婚时的“三金”、结婚当天的“压车钱”、“改口钱”等系一般赠与的性质,被告不应返还。笔者认为法院将“三金”与平时赠送的礼物一概认为一般赠与欠缺依据,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三金”是作为彩礼的一部分赠与女方,且“三金”价值较大,不同于普通礼物,应当认定为彩礼,被告应予返还。

三、我国目前彩礼返还规则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彩礼返还规则的不足

首先,彩礼的范围不明确,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各个民族和地区对彩礼的标准不同,具体彩礼的范围也千差万别,例如上述案例中的“端盆子钱”“压车钱”等是否作为彩礼,各地法院认定不一;其次,彩礼返还的比例标准不确定,在交往过程中双方的财产流转较多,如果全部返还会造成受赠人的不满,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若酌情返还则会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共同生活”界定不明,共同生活我们认为主要包括:有共同的居所、有两性生活、有夫妻间的协助义务,但认定“共同生活”是全部满足上述要求还是只要符合一项即可,且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要求,几个月还是半年或一年,法律都无规定。

(二)彩礼返还规则的完善建议

首先,明确彩礼的范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赠与的财物应当属于彩礼,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予物,例如传家宝及男女双方之外的第三人赠与的用于婚后生活的财物应当属于赠予物;其次,细化彩礼返还规则,对于男女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中一方对于毁约是否有过错、男女方回赠财物的情况以及彩礼的所有权归属及使用消耗情况,都应当纳入考量范围;最后,界定“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可以通过时间或根据双方是否履行夫妻间义务来认定,同居三个月以上或者一方尽了主要的家庭义务(如赡养义务)等。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彩礼的金额也不断上涨,由于没有法律规制而仅靠道德约束,因而悔婚现象也层出不穷,彩礼的返还也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国家应当尽早出台政策,对彩礼返还加以明确的规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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