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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恶性税收竞争现状研究

2017-06-14盖伊蕾

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9期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恶性

摘要:我国实行分权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严重不匹配的矛盾仍然存在,这也是引起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原因。而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是依托我国当前不太完善的体制机制和并不完全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进行的,必然存在一些弊端,造成竞争的无序和混乱。在这样的竞争前提条件下,地方政府官员会以本辖区和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为吸引资本流入本地区而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划分有利的税权格局、促进要素资源流动,这些都会对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产生一定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表现形式,阐述税收恶性竞争的现状及其危害。

关键词:地方政府;纳税人;税收;恶性税收竞争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1

一、引言

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经济环境不同。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各地在其所管事权范围内扩大了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权利,使其能够自主决定税收优惠、税收返还和税收征管等方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加本地区的税收收入,大举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利用自身权力为这些开发区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如免税、退税等各种税收手段,达到广泛招商引资、和邻近地区进行竞争的目的。地区间税收竞争采取的竞争手段多种多样,正是这些竞争手段的多样化,造成了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有良性和恶性之分,失度与适度之分。

二、税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

1.优惠税率或定期减免税

地方政府会在税收竞争中对纳税人实行优惠税率或定期减免税的政策。地方政府为了促进辖区内经济快速发展,吸引邻近地区的各类要素资源流入本辖区,对资源拥有者即满足一定条件的纳税人,承诺对其实行低于法定名义税率的优惠税率,或定期给予纳税人一定额度的减免应纳税款。地方政府通过给纳税人税收方面的补贴,让渡短期税收利益以争夺固定性税源,谋取长期、稳定的税收利益。近年来,我国各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形式设立了不同的经济开发区。为了兑现对纳税人的承诺,各地方政府利用自身权力干预税收征管、执法,利用税收政策的弹性区间来达到对纳税人采取优惠税率、擅自减免税的目的。

2.税收先征后返或财政返还

地方政府在收到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后,税务部门将部分或全部税款通过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等途径再退还给纳税人的形式称为税收先征后返或财政返还,这也是地方政府常用的一种税收竞争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对纳税人应纳税的先征后返或财政返还,如上海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促使经济资源流入本地,曾对进入本地的企业承诺: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达到指定数额,就可以对纳税企业给予40%—70%的财政返还。

3.引税或买税卖税

引税是指各地区政府及行政官员利用自身的人脉关系或其他手段,与辖区外的企业进行沟通,拉拢其进入本地区,以扩大本地的税源和增加税收收入的一种税收竞争形式。这种税收竞争形式下,纳税企业在税收方面并不能获得直接好处,但这并不意味着进入本地区的纳税企业得不到其他方面的好处。 “买税卖税”是由引税演变而来的另一种税收竞争方式,指的是“中间人”利用各种渠道游说辖区外企业进入本地区,使本地区的税源扩大,而地方政府通过向“中间人”支付报酬,从而获得长期、稳定的税收收益,即“政府买税,中间人卖税”。

4.增加特定支出或减少应收取的费用

地方政府为了将辖区外税源引入本地区,会利用特定的财政支出手段承诺给迁入本地区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性报酬,即增加特定支出以吸引资源流入。比如,地方政府会对一些特定的投资项目和指定的纳税企业提供隐性补贴,而补贴一般多会以财政支出列支。还有就是地方政府在追求辖区外资源流入本地区,但却无力支付高额的补偿性报酬的情况下,会试图减少政府向企业征收某些相关行政收费项目,从而减少应收取的费用,达到变相对纳税企业进行弥补的目的。不难发现,地方政府采取增加特定支出或减少应收费用的税收竞争手段,也会造成税收竞争的恶性循环。

5.自由裁量权泛滥

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执法过程中,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具有决定纳税人适用何种税法的税收自由裁量权。这项权力是法律赋予税收征管部门在税收执法时更具灵活性的行政权利,但税务机关在某些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被迫成为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利益共同体。这样一来,税务机关会放宽对纳税企业税基的核准,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等,这些都会影响企业的实际税负,对其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税收竞争存在的主要恶性竞争问题

第一,恶性税收竞争有损税法刚性。当地方政府及其政府官员只为追求自身既狭隘又片面的利益时,就会对税收竞争不加限制和调整,加入恶性税收竞争的行列。

第二,恶性税收竞争使得税收收入大量流失,潜藏巨大的“财政隐患”。恶性的税收竞争形成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非正常的利益关系,纳税人一方作为卖方市场,对依法征税的税务部门就本该缴纳的税款讨价还价,地方税务部门却采取默许态度,这似乎使本地区的税收收入有了显著增加,但就全国整体而言造成了税款大量流失。这不仅不利于营造依法征税、纳税的法律环境,而且给国家庞大的财政体系造成了不利影响。

第三,税收竞争的无序不仅有违税负公平,还有损依法征税、纳税的环境。地方政府制定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导致了外资与内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差别化待遇,违背了税负公平和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了区域内本地企业与个体经营者的经营积极性明显降低,形成了不平衡的发展状态。无序的税收竞争还破坏了依法征税、纳税的环境,加大了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难度,不利于税收的规范化体系的构建,也为一些企业逃税漏税提供了机会。

第四,税收竞争的失度和无序会扰乱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不正当竞争甚至过度竞争会产生“马太效应”,这一现象同样存在于税收竞争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过度的税收竞争与企业建立了紧密联系,使得企业间的市场竞争上升为地区间的财政竞争,不仅违背公共财政要求,而且还妨碍地方政府履行政府行政职能,使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秩序混乱,严重还会出现政企勾结现象,引发恶性的税收竞争。

四、结语

恶性、失度的税收竞争造成了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无序和不规范。只有坚持良性、适度的税收竞争,才会促使经济、税收资源在地区间自由、快速的流动。良性、适度的稅收竞争不仅能提高地区经济实力,而且会使地方政府在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改善公共服务和提高福利水平方面有足够的财力支撑,还有助于营造各地区优良的纳税环境,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柳媚,王争,转型时期的税收竞争、地方公共服务与经济表现[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9(23):45-63.

[2]丁国锋,毕金平.论政府问税收竞争的理论基础[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0(1).

作者简介:盖伊蕾(1996-),女,宁夏中卫人,安徽财经大学,统计与应用数学学院,统计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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