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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2017-06-14王遇

课程教育研究 2017年19期
关键词: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摘要】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 基本内涵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19-0032-01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够科学;问责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行政问责,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二)推进问责主体多元化

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要注重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结合,强化同体问责,又要加大异体问责力度,最终实现问责效应的最大化。一是加强权力机关问责。要把各级人大对于政府和政府工作的监督问责权力细化,充分行使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并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以切实增强人大监督问责的手段和力度。二是加强司法机关问责。要建立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力度,将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类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且追究行政人员在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的责任。

(三)问责权责不清

我国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责任划分模糊,是行政管理中的一大问题。由于缺乏科学的职位分类制度,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公务员职责也不清楚,导致责任虚置或责任无法追究。归纳起来权责不清主要表现在:1.党政权责不清。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党委作决策,政府去执行,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很难确定,现实实践中往往只问责政府,这正反映了党政权责不对等。2.上下级权责不清。我国行政机构的层次太多,从中央到地方,要经过中央政府、省、市(含行署)、县(市)、乡(镇)五个层次,执行或决策出了问题,到底追究哪一级责任,不是很清晰。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1.加强行政问责制的配套制度建设。职责明确包括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也包括每个公务员的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之间职权越明确,成员之间冲突就越少,组织运行就越井然有序,责任承担就越清晰,问责就越容易。我国传统的行政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职能交叉比较严重,致使部门之间互相扯皮现象习以为常。正因为职责划分不清,所以往往难以真正问责。

2.拓宽问责范围。关注百姓民生问题,突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将管理不善、政绩平平、用人失察、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也纳入问责范畴;建立重大决策的执行跟踪制度;实行决策效果的评价制度;把对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问责结合起来;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不仅问行政责任,还要问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3.政务信息公开化,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可杜绝腐败滋生的温床。行政问责制的最大特点就是行政公开。行政公开是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也是现代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其含义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务信息应当向公民和社会公开,而且政府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而不是企图误导人的政治假象。实行“阳光问责”,一方面要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促进透明政府的建立,使人民能够及时发现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失职行为,将政府切实置于人民的监督、控制之下。

4.完善异体问责。首先,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的政治监督制度,如质询、辞职、罢免等。但这些规定尚未完善,主要是权力与程序虚置,很少使用。各级政府官员很少因承担行政责任而辞职或被罢免,地方行政首长有被罢免的,但多数是因经济犯罪引起法律后果,并非是追究行政责任。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言,加强人大制度的建设对政府责任的落实具有关键意义,人大不仅要强化原有的监督职能,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开拓新的监督渠道,如不信任案的提出、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以增强人大问责的力度。

作者简介:

王遇(1982,7-)女,汉族,河南柘城人,硕士,講师,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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