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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法(草案)》开始审议首次在立法层面规范国家情报工作

2017-06-14

看天下 2017年14期
关键词:情报工作职权草案

据中国人大网5月16日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进行审议,现已全文在网上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参考消息》报道,这是中国首次在立法层面规范国家情报工作。

“草案”共有五章28个条文,有关国家情报工作的任务和体制机制、国家情报工作机构的职权、国家情报工作的保障和对国家情报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包括“草案”和2014年已出台的《反间谍法》成为了《国家安全法》框架下的细化补充,我国有关国家安全范畴的法律体系正在经历一个再修订、再完善、再提升的过程。

国家情报工作的任务和体制机制

“草案”中规定,国家情报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情报参考,为防范和化解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提供情报支持,维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独立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的职权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情报机构、军队情报机构。这些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内外开展情报工作——

“草案”中规定,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依法搜集、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利益的相关信息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提供情报参考或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享受通行便利等

国家情报工作的保障

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的設置、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实行特殊管理;建立适应情报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考核、培训、待遇、退出等管理制度

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合作关系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对为国家情报工作作出贡献并需要安置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妥善安置

“草案”还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支持、配合义务,和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情报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草案规定,国家情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草案”还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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