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研究(中)
2017-06-13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课题组
江苏农村经济 2017年1期
关键词:农村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课题组*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研究(中)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课题组*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历史演变。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的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过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几个阶段。初级合作社阶段,土地等生产资料在农民所有的基础上,作价(股份)入社,统一经营,按股分红,具有半集体经济性质。高级社阶段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集中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属于完全集体化的公有制。人民公社时期公有化程度更高,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内部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个体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缺失,激励作用弱,农民生产积极性受挫。1962年,最终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这段时期出现了一定数量的社办、队办企业,在物质短缺时期,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作出了一定贡献。1978年后,我国广大农村逐步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并且越来越多样化。如,对原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企业采取了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以乡或村的名义投资兴办新的企业;以乡或村的名义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投资的股份制企业;乡民或村民联合投资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或其它形式的合作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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