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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中奖该归谁

2017-06-13

莫愁·天下男人 2017年6期

(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代表单位参会,奖品不得私吞

案例:2016年9月1日,一家工厂为感谢客户的支持与厚爱,邀请了50个主要客户参加答谢会。朱婷婷所在公司接到邀请函后,指派其代表公司参会。会上,工厂举办了抽奖活动:所有参会客户,按报名次序编号,主券由客户保管,副券放在抽奖箱内供主持人抽取。朱婷婷所持的奖券,获得了一等奖10000元现金。当朱婷婷喜滋滋回到公司时,却被要求上交。“去的时候,并没说过中了奖要归公司,公司怎么能与我争夺呢?”朱婷婷就是不愿意交出。不料,爱较真的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奖金归公司所有。

说法: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也指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之对应,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关人员因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无疑也应归企业法人。正因为工厂邀请的是公司,朱婷婷参会是受公司指派,决定了与答谢会有关的活动都是职务行为,更何况工厂抽奖也是以客户为单位,朱婷婷自然无权独吞奖金。

事先承諾重奖,单位不能食言

案例:2016年10月15日晚,廖依琳所在的公司举办了成立二十周年庆祝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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