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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承包者能否认定工伤

2017-06-12施倚

劳动保护 2017年5期
关键词:机子雇工易安

施倚

主持人,你好:

某人承包了单位的土地种植枣子,为了除草方便,没向单位请示,未经单位同意,自己购买了一台旋耕机。因长时间没使用,导致电瓶不能发动。为充电他找人帮助扶机子把,自己随手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绑在车头上,准备把机子拉到离电源近些地方好充电。结果绳子断了,自己摔倒在地,腰被摔成骨折。请问此事件能否认定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個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上述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而从事承包业务,其身份不算“职工”,与承包单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是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其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他属于自雇受伤,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如果他作为个体户经营者,为自己建社保账户,上了“五险”(其中包含工伤保险),则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否则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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