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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薪酬约定不明时,可否引入按劳分配原则

2017-06-12杨永琦

人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人事

杨永琦

[基本案情:]

贾某2011年3月31日入职甲公司工作,担任高级客户经理。2013年4月11日,贾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离职前贾某系其所在团队负责人。

2013年初,公司总部开始对2012年度团队新增有效资产规模大于5000万元,且完成团队业绩目标基准值的团队进行年度专项奖励评选。参评团队由公司总部直接根据业绩统计数据选出,因贾某所在团队2012年新增有效资产近1个亿,所以被列入此次的评选范围。

2013年5月20日,在贾某离职后公司下发了《××公司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文件》,题为《关于发放2012年营业部团队长年度专项奖励的通知》(以下简称“《奖励通知》”),确认贾某团队获得7.5万元的专项奖励。按照该文件“附件一”的显示,贾某团队2012年度的新增有效资产额对应的专项奖励金额应为15万元,但同时在“附件二”的“备注”中写明“因贾某已经离职,打5折奖励”,由此最终确定贾某团队获得7.5万元的奖励。

贾某在得知公司总部已下放专项奖励后,于2013年12月以甲公司未向其支付2012年度专项奖励15万元为由提起仲裁。

贾某主张: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参与年度专项奖励评选的同类营业部年度考核指标得分排名靠前的团队长给予专项奖励,奖励标准其中之一为团队有效资产规模在5亿(含5亿)至10亿的,同类排名第一的专项奖励金额为15万元”。同时根据《奖励通知》显示,贾某所在团队为“C类营业部核心业绩指标第一”,因此团队获奖励金额15万元。

甲公司辩称:专项奖励属绩效奖金,而非贾某固定薪酬组成部分,且奖励对象为团队而非贾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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