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当事人没到场
2017-06-12
现代家庭 2017年6期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结婚后,夫妻俩本来过着不错的生活,但不幸的是,一次突如其来的车祸使得张先生过早离世。面对失去儿子的痛苦,张先生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心里特别难受,而他们半辈子的积蓄,也早已给了儿子,想到这里,本就和儿媳李女士关系紧张的张先生父母就更难过了。
在进行了一些咨询之后,张先生父母忽然想起了,在儿子和儿媳结婚的时候,并非是儿子和儿媳亲自到民政部门领取的结婚证,而是通过熟人关系领取的。张先生父母认为儿子和儿媳的婚姻缺乏必经的程序,应是无效的,儿媳李女士不应作为儿子的继承人继承儿子的遗产份额。所以,张先生父母想到了去法院诉讼,希望法院能够判决儿子和儿媳的婚姻无效,拿回他们的积蓄。
来一点家法:
在领取结婚证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场,但是双方在婚后实际共同生活,一方或另一方的近亲属是否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呢?
律师分析:
一个合法婚姻的取得需要程序和实际上的双重要件,像双方到场领取结婚证,就是典型的程序要件。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的审查,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
婚姻关系的取得与一般的民事行为不同,形式要件并非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仅是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还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就不能认定一方系非自愿结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