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案件依法终结的实证研究
2017-06-11殷星辰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7年4期
殷星辰
〔摘要〕 虽然《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但现实生活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却长期被信访案件“终而不结”、“谁终结、谁被缠”等现象所困扰。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现行的信访终结制度不够完善、上访解决问题的成本较低、属地政府化解信访矛盾的手段欠妥等原因所致。因此,应转变作风,树立群众观念,依法规范信访部门的接访行为,依法做好信访案件的复查复核和督查督办工作,适时修改和完善《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访民的上访行为,依法终结信访案件。
〔关键词〕 信访案件;信访条例;“三级终结制”;依法终结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7)04-0074-04
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案件实行“三级终结制”,社会学者对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的存在价值始终争论不一。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大量信访案件“终而不结”、“谁终结、谁被缠”的现象,似乎从结果上否定了“三级终结制”的效果。事实上,“三级终结制”规范的是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终而不结”、“谁终结、谁被缠”体现的是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两者既密切关联,又有明显区别。以事实为依据,对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程序依法终结与信访行为终结的关系进行研究探讨,有助于深化对信访工作规律的认识,增强信访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
一、信访案件的“三级终结制”
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主要来自《信访条例》第34条、第35条之规定,即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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