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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文献综述

2017-06-09罗林梅

资治文摘 2017年3期
关键词:硕士学位客体作弊

【摘要】2015年11月1日,兩高司法解释确定了三个新的关于考试作弊的罪名,其中一个是组织考试作弊罪。笔者主要针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和学习,做出以下综述。

【关键词】组织考试作弊罪;文献综述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观方面

1.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界定

桂亚胜(2016年)在《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问题研究》中指出,“国家考试应当包括国家教育考试、资格考试、水平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但不包括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叶良芳、应家赟(2015年)在《考试作弊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兼评考试作弊系列犯罪的设立》中认为,“国家考试是依法由国家机关或者制定机关组织实施的考试,包括:高等教育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这些考试都应当具备国家公权力的震慑力、公开性强、公信力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重大等特征。”成添翼(2016)在《考试作弊刑法规制范围探析》中指出,“国家考试应当包括入学考试、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及职业资格水平考试以及硕士、博士面试和论文答辩等。”展宾宾(2016)在《国家考试作弊犯罪的法律问题》中指出,“‘国家考试除了包括国家教育考试,还应包括政府机关招录考试、标准参照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国家级考试。”

2.“组织行为”的认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针对的是“组织行为”而不是“作弊行为”,对于“组织行为”的如何认定,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学者们对此有一定的研究。如郭瑞馨(2016)在《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指出,“组织作弊中组织行为表现为以招募、雇佣等方式组织、领导多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潘天文(2016)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分析研究》中认为“组织行为主要是指倡导、发起并策划安排他人作弊的行为。”桂亚胜(2016)在《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问题研究》中指出“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组织行为是指采用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来策划指挥他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

二、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潘天文(2016)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分析研究》中指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包括两种社会关系,一是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二是其他考生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郭瑞馨(2016)在《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指出“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考试制度和国家考试秩序。”展宾宾(2016)在《国家考试作弊犯罪的法律问题》一文中提出“组织考试作弊罪违反了国家考试法规的同时,妨害了国家正常考试秩序,进而破坏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社会管理秩序。”何素军、鲁海军(2016)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认定》中认为,“本罪侵犯的是考生利益、考试的公平公正以及社会管理秩序。”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是直接故意,但也有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例如郭瑞馨(2016)在《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其硕士学位论文中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为主,间接故意为辅。”

四、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

潘天文(2016)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分析研究》中认为“本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一般主体和单位。对单一自然人主体的处罚并不能有效地打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因此有必要将单位列入本罪的主体范围。”郭瑞馨(2016)在《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其硕士学位论文中指出,“本罪的主体包括组织作弊的组织者、帮助组织作弊的自然人等其他参与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人。”

五、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标准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桂亚胜(2016)在《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认为“本罪的既遂应当包括两个标准:一是组织行为的完成,二是作弊行为的完成,即实施一定的组织行为并开始实施作弊则构成既遂。”郭瑞馨(2016)在《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指出,“只要行为人完成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招募、策划、指挥等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并且她认为只要组织作弊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即使考试临时被取消,也依然成立犯罪既遂。”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刘志伟、袁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及修改罪名的意见》,《法学杂志》,2015(10).

[2]叶良方、应家赟:《考试作弊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兼评考试作弊系列犯罪的设立》,法治研究,2015(3).

[3]桂亚胜:《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

[4]郭瑞馨:《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5]展宾宾:《国家考试作弊犯罪的法律问题》,中国律师,2016(2).

[6]潘天文:《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分析研究》,法制与社会,2016(2).

作者简介:罗林梅,女,贵州省贵定县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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