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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分配之诉的程序

2017-06-09高玲英

资治文摘 2017年3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债权人程序

高玲英

【摘要】执行分配之诉对于维护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我国除了通过司法解释确认了该真诉讼之外,并没有过多的对该类诉讼的程序问题进行完善的规定,由此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笔者也认为我国应该对执行分配之诉的程序进行明确界定,这样对于理论和实务都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主要对执行分配之诉的程序中的几个问题进行详细界定,完善本诉的程序制度。

【关键词】执行分配方案;债权人;被执行人;程序

一、执行分配之诉概述

1.执行分配之诉的界定。执行分配之诉也称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其最先规定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执行司法解释》)中。在该解释的第2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当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执行分配之诉的性质。在理论界,执行分配之诉的性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各种不同的学说,例如,形成之诉说、确认之诉说、命令诉讼说等。

二、执行分配之诉的诉讼请求

执行分配之诉的诉讼请求救济为何?要厘清这一问题,就要确认执行分配之诉究竟为何种诉。前面笔者已经分析过,执行分配之诉应当属于形成之诉,其也称为变更之诉。执行分配之诉的原告起诉的目的是想变更执行分配方案,因此,形成之诉才是该诉的实质。本诉的原告对分配方案不服的原因无非是执行分配方案的顺序、比例、金额、时间等有问题。

三、执行分配之诉审理程序

1.起诉时间。诉讼要求提高效率,因此,执行分配程序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有学者认为,执行分配程序存在周期过长的弊端,其认为异议者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期15日内提出异议和当未提出分配方案异议的债权人或执行债务人收到执行法院的通知后,可以在15内决定是否对异议人的分配方案异议提出反对意见。这样的规定并没有体现出提高效率的原则。笔者认为我国的《执行程序解释》的规定并没有问题。该解释规定异议人的起诉时间也是收到反对意见之后15日内。笔者认为为看快速解决纠纷,我国的法律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2.诉讼费用。就执行分配之诉是否应该缴纳诉讼费用,学者们都认为应该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但是诉讼费用究竟应该如何缴纳,存在一定的争议,缴纳的标准也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赞成按照按间缴纳标准,因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分配之诉所消耗的司法成本远不如一般的诉讼案件消耗的司法成本。

3.审级。执行分配之诉作为执行程序之下的一项诉讼,对于该项诉讼,其是应該适用一审终审,还是应该适用二审终审。学界的两种观点也是针锋相对,认为应该使用二审终审的理由如下,第一,执行分配之诉涉及的人数通常较多,标的也通常较大,并不类似我国适用一审终的案件类型,我国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第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旨在赋予债权人或被执行人通过诉讼寻求对实体权利的保护,而要对上述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就应该赋予其上诉的权利,这样才能够发挥二审的监督和纠错的功能。

4.判决结果。最后,对于执行分配之诉的不同判决结果,学界也存在争议,对于第一种情形学界没有争议。即异议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针对第二中情形,学界就存在两种意见。换言之,如果异议人的诉讼请求成立,那么法院应该怎样做出判决?法院有以下两种选择,第一,法院直接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改或重新制作;第二,法院对有异议的分配方案以判决的形式予以撤销。有学者支持第一种判决意见,也有学者指出第二种判决意见。支持第一种判决意见的学者认为,这样有助于终局性的定纷止争,这样就避免了纠纷的再次出现,并且也保障了诉讼的效力。

结语

执行分配之诉对于维护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将其确定下来是我国司法公正的一种体现;但是,就该制度而言,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很多争议,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司法解释对其规定过于简单。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对执行分配之诉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方面能够完善我国的诉讼程序,另外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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