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PPP模式中的资产证券化
2017-06-07叶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天津300381
产权导刊 2017年5期
◎ 叶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天津300381)
浅论PPP模式中的资产证券化
◎ 叶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天津300381)
1 PPP模式简介及分类
近年来,PPP模式日益成为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新的探索方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件中的定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广义的PPP包括公共部门(政府)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可具体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类。狭义的PPP仅指公共部门(政府)与私人部门以合资组建公司的形式展开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我国目前大多数成功的PPP模式案例主要是基于特许经营权合同展开。
目前在实务中运用较为成熟的PPP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设——运营——移交(BOT)。政府将新建项目设计、建造、融资、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交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其相关权利移交给政府部门的模式。

(2)建设——拥有——运营(BOO)。由BOT模式发展而来,与BOT模式的主要区别为在BOO模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性条款,合同期满时一般不涉及项目移交。
(3)转让——运营——移交(TOT)。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有偿接收政府部门提供的存量资产,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再将存量资产其相关权利移交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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