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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定点卖农副产品不属无证无照经营

2017-06-07李岩

农民文摘 2017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8月23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将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办法》强调明确部门执法权限,厘清监管职责。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

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办法》提出,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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