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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定罪量刑之我见

2017-06-06马伊帆

卷宗 2017年6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校园暴力

马伊帆

摘 要:随着“校园暴力”事件的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这一问题。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指导意见、意见稿等等后,似乎有了这样一个潜台词,对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能会一改往日的批评教育方式,而是很有可能入刑,对其进行法律上的惩罚。社会各界对此意见不一。我认为此类举措是正确的,法律本就是以社会为基础的,而社会现实状况改变后,其中的法律规则也应该随之改变。

关键词:校园暴力;行拘年龄;刑事责任

1 引文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将行拘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网上也大多是两种意见,一种就是反对或者说这种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降低至14周岁值得商榷,是侵犯人权;另一种认为降低行拘年龄又不是降低刑拘年龄,这种做法可取,可以适当约束哪些行为危险的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但是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公安部之所以这样的举措,应该是与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有关。

2 何为“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准确来说应该叫“校园欺凌”,严重的就叫“校园霸凌”。它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由于很多国家实行多是九年制的义务教育制度,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欺凌过程,蕴藏着一个复杂的互动状态,欺负同学会对同学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

3 我国有关“校园暴力”事件的现实状况

早在十余年前,据有关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就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1]10-13岁的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2]

2015年4月20日北京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5)》(2015年《教育蓝皮书》)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一项对14-18周岁犯罪人群的调查显示,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从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公布了共计67起校园内发生的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地方包括北京市、四川省、河北省以及福建省,这67起校园刑事案件发生的时间分布从2007年至2014年之间。就犯罪人的年龄跨度而言,被告人平均的年龄分布是15岁到17岁之间。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中小学在校学生之间实施的暴力犯罪案件6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60人,经审查,起诉117人。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成年人组织、教唆、胁迫、引诱、帮助中小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犯罪案件30人,逮捕1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5人,起诉21人。

现如今,你随意在网站搜索“校园暴力”一词,便会看到满眼的新闻以及令人发指的视频。如:7女3男扒光一女生、重庆女生太邋遢被5同学围殴打成十级伤残、江西永新女生遭围殴1人被刑拘、四川一未成年女生被同龄人扒衣拍裸照、福建南安两初中女生暴力3分钟、小学女生被扇25巴掌、福建永泰初三男生遭围殴脾被切除、安徽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逼同学喝尿事以及女生99秒被扇32记耳光等等。如果不是看到这些孩子稚嫩的面孔,你无法想象这是一个未成年孩子做出来的事。

4 “校园暴力”事件的现实解决办法是否有效

我认为如果仅仅定义为“暴力”,那么就是客观行为所造成的伤害。[3]但是这类事件往往造成受害者的精神伤害更为严重。由于受害者正处于青少年期间,本身心理与精神都比较脆弱,有些所谓的暴力事件已经不在事件的的殴打,而是变成了辱骂,精神伤害,这应该叫“欺凌”。因为现在只要出现这种校园事件,我们一般都会想到是校园暴力事件。所以才给了校方、施害人家长等监护人、施害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他们可以将此客观行为定性为理性不足的孩子们的嬉闹、打闹,所以大多是批评教育为主,并没有实质上的解决,最多也就是施害人及其家長的赔礼道歉和一些赔偿金的支付。但是,问题真的解决了吗?看似皆大欢喜,其中隐藏的问题却值得人深思。

首先,如果遇到哪些本来就对孩子管教不当的家庭,此类事情发生后,似乎对施害者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也许事情风声结束后,他们还会继续施暴。其次,受害人会认为他受的伤害并不是所谓的赔礼道歉或者支付一些赔偿金就能弥补的,他可能会认为社会的不公,校方与施暴者的草草了事,他今后的生活该如何继续,身体上的伤害可能很快痊愈,那心灵上的伤害呢?可能他本来是个成绩优秀的孩子,经历了这件事后,他一蹶不振,前途无限渺茫......

中国人自古以来的对待“坏人”的做法就是将坏人绳之以法,当然这里的坏人可以理解为“违法者”。但是对于这方面行为事件的“法”都没有,何来以法绳之?你可能会说,站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角度说,他们还是个孩子,他们还没有较为健全判断力,他们的心智还很不健全。可是近年来持续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现在这种视频也比比皆是,似乎那些施暴的“孩子们”觉得是欺凌别人并拍下来上传到网络是一件很值得骄傲的事,这真的很令人寒心。再次就是一些潜在施暴者的青少年,在看到之前的施暴者的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学校对其的处罚也是很轻微的,所以他就会形成一种潜意识,反正我还没有到法定的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甚至是在年龄处于14-16周岁的青少年认为只要自己不实施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这八种犯罪行为的,就可以逍遥法外,肆意妄为。这是一种很可怕的想法。他们中的很多人已经不是无意识的行为,而是带有主观恶性的想法施暴,他们就是想要欺凌这些受害者。

5 总结

纵观各国关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由于德国刑法的影响,几乎整个欧陆法系国家都采纳了14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但是“已满14不满16的人只为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八种犯罪承担责任”却是中国特色的规定,在德国刑法第19条、日本刑法第41条,中国台湾刑法第18条都仅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时代变了,我们并不是要改变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适时修改其中的一些法律规则。好像只要说到修改法律,很多人都认为这会使法律的稳定性遭到破坏。我认为这其实是一种偏见,会故步自封,有些法律规则是从前立法者根据当时的国情制定的,如今国情变化了,难道不应该改变法律中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部分吗?从《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可看出,降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已。

参考文献

[1]李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D]西南政法大学,2011.

[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N]法制日报,2003.

[3]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D]特别企划-我国校园暴力滋生、发展态势及法律缺位的研析,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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