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直辖市站在新历史起点
2017-06-06
红岩春秋 2017年5期
关键词:重庆
1996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经过反复研究、多次论证,正式决定将重庆设立为继北京、天津、上海之后的第四个中央直辖市,并决定于次年召开的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同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了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上报的《关于委托重庆市代管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的请示》。9月15日,重庆市正式代四川省对“两市一地”行使党政、经济与社会发展及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职能。为解决代管后重庆市农村人口增多,面积扩大,移民任务重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重庆市相继增设了移民、扶贫、农业和农村工作等机构,为重庆直辖市的正式设立奠定了组织基础。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作出了《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其内容包括:“一、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二、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三、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至此,重庆完成了第三次成为中央政府直辖市的法律程序。
6月18日,重庆市举行隆重的直辖市挂牌揭幕仪式。随着中共重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组织机构的相继更换,新的重庆直辖市正式建立,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从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大城市、大农村”特点
重庆直辖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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