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需要软法保障
2017-06-05张淑芳
21世纪 2017年3期
社会治理需要软法保障

张淑芳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对于社会治理而论,软法所起的保障作用是硬法所不能取代的,这既是由社会治理的特性决定的,也是由软法的法律定位所决定的。社会治理中软法保障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下列方面。
以软法形成社会治理新秩序。社会管理的概念中,社会秩序是由行政高权主导而形成的,而在社会治理的理念之下,行政高权越来越淡化,取而代之的是诸多社会主体共同对社会过程的影响,它们能够形成新的行政法关系,进而形成与传统社会秩序所不同的新的社会秩序。而社会秩序的形成往往取决于某种行为规则的状况,即是说,一定的行为规则形成一定社会秩序。在社会管理的模式之下,能够形成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大多是刚性的,而在社会治理的模式之下,形成社会秩序的那些规则则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刚性行为规则在社会治理中只能够形成一部分社会秩序,而不能够包括社会秩序的全部。换言之,社会治理理念之下新的社会秩序形成的基础性规则已经不是原来的刚性规则,而是现在的柔性规则。这些柔性规则有的存在于民间,有的存在于传统,有的可能存在于域外等。
以软法对硬法的调控进行补充。在社会管理的传统理念之下,硬法的调控就足以使社会过程有序化。而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则使得硬法是调控社会的法现象之一,软法必须对硬法的调控进行必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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