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治官之法
2017-06-05杨静
21世纪 2017年3期
关键词:制度
中国古代治官之法

杨静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员
随着官僚制度的确立,古代中国为了明确官吏的职掌,发挥其在治国理政驭民方面的作用,同时也为了整肃官僚队伍,惩治违法失职的官吏。历代都制定了治官之法,而且不断充实。其主要内容有,
一是选官使能之法。选官之法在《睡虎地云梦秦简》中已有《置吏律》,《二年律令》中更有《史律》关于官吏掌管业务、培训专业知识的律法。经过汉代的考选举荐,至隋唐建立科举制度,使选官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科举选官之法不局限于门第、出身,只论才能。使得寒庶之家的子弟得以进入国家管理层,这一文官考试制度因具有一定民主性而为世界所称道。
至于使能,早在官僚制度初建时期,君主便根据“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的原则,所谓“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科举实行以后,寒门出身的俊杰也多被破格擢升为卿相。唐朝于科举外还设立制科,以待才能之士。贞观时期的名臣如马周、孙伏伽、张玄素、李义府等便是以其出众的才能而被擢升为卿相。
二是明职课责之法。明职即确定官吏的职掌,课责即考核官吏治事政绩。明职多见于百官公卿表,至唐朝制定《唐六典》明确规定“三省六部九卿”整个官僚系统之职掌。其后,明清两朝制定的会典也都详定官吏之职掌,使得职掌既明,课责也有据。考课官吏之法始于战国、秦汉多以上计考课,唐时定“四善二十七最”考课之法,明清实行“八法”考吏、“六法”考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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