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视角看“证明我妈是我妈”
——行政证明的法定化
2017-06-05胡建淼
21世纪 2017年3期
从行政法视角看“证明我妈是我妈”
——行政证明的法定化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20 15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主持讨论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时,痛斥某些政府办事机构让百姓“办事难”的现象,其中批评了要求公民“证明我妈是我妈”的荒唐事例。
中国人已习惯于在“证明”中生活。据北京市政府审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对21个社区居委会做过摸底调查,了解到由居委会日常开具的各类证明高达240余个,社保、住房、养老、就业、上学,甚至养狗,都离不开居委会的一纸“证明”。 不少证明的含金量和必要性令人怀疑,如“你还活着”“我妈是我妈”“菜刀确实已经丢失”之类的证明,更是让人啼笑皆非。
国务院总理的痛斥,人民群众的呼吁,全国媒体的批判,让这些没有意义的“证明”成了过街老鼠。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北京市政府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废止了一批证明,让群众少跑腿,我为此点赞!抓好行政证明工作,减少公民提供证明的负担,要从减少公民提供证明要求上,而不是减少行政机关出具证明作为突破口。
如何对待证明的问题,与其说是管理问题,不如说是法律问题。要杜绝“证明我妈是我妈”之类的荒唐事例发生,关键是要匡定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提供证明的权力和公民必须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明的义务。
一方面,公民参与行政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时,有时必须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明,如收入证明、无房证明、婚姻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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