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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法共治下行业惩戒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2017-06-05高俊杰

21世纪 2017年4期

软硬法共治下行业惩戒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高俊杰

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20世纪中后期,随着纯粹国家管理模式的式微和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以开放、参与和协商为特征的软法机制应运而生,为行业自治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支撑。软法治理强调协商与自治、反对强权与专制,与行业自治的精神在本质上相契合。《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以下简称《八部委意见》)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自律规约,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意味着软法之治在行业自治领域得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首肯。行业制裁作为行业自律规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业自治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例如,2015年5月,搜房网因涉嫌低价倾销行为,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既制止了搜房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警示了其他商家。另一方面,行业制裁也为会员套上“硬法”之外另一把行为枷锁,如同悬在会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会员的威慑力非但不亚于硬法,甚至在特定行业中“丧失从事专业工作的权利或再教育的机会,可能比判刑更为痛苦”。因此,软法所倡导的善治理念要求制裁种类的设定不仅要合法、合理,而且行业惩戒措施的实施必须实现与硬法惩戒有机衔接,以免会员因较小过失受到较重处罚。

就行业制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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