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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管理制度之“黑名单”不能“黑上”

2017-06-05胡建淼

21世纪 2017年4期
关键词:文明法律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之“黑名单”不能“黑上”

胡建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黑名单制度(blacklisting system),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设定,将一些特定的违法犯罪人或者对社会有特别危害可能的人,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入册登记,在一定的期限内由相关部门依法约束其行为和权利的法律制度。

黑名单制度作为社会监管的重要手段,被不少国家使用,在我国也成为极受追捧的“创新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于严格执法,建立诚信社会,不让违法者获益,特别是对付一些社会“老赖”,让“老赖”无法可“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我们特别赞成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我们也特别拥护人民法院将一些拒不执行司法裁判的“老赖”纳入“黑名单”,这是应当的,而且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但同时,另一方面的现象也令人担忧。近几年来,动辄建立黑名单制度、动辄将人列入黑名单,已成为当下社会管理中一种时髦而普遍的做法,甚至成为民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报复措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诚信红黑名单制度、税务黑名单制度、法院黑名单制度等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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