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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汉唐时期的监察法制

2017-06-05张晋藩

21世纪 2017年4期

我国汉唐时期的监察法制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终身教授

监察是中国古代职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遏制官吏腐败的一道重要防线。中国古代监察至汉代始有立法监察、行政监察、人事监察、经济监察的划分。

汉代行政监察主要是监察行政机构贯彻和实施国家法令与各项政策,以及官员有无专断擅权与违法失职。西汉御史府的重要职掌之一,就是“受公卿群吏奏事,违失举劾之”。东汉时,侍御史“掌察举非法,受公卿郡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这体现了对于京师与地方官的行政监察,通过监察对官吏作出称职与否的判断。为了监察地方,汉初制定了《监御史九条》《刺史察举六条》,着重打击二千石不奉诏书、专断擅权的地方高官。

为了督励官吏廉洁奉公、勤于职守,在一年一度全国性的上计考核活动中,御史参与审查计簿的真实性,以评定官吏是否称职。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9年)二月,诏曰:“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无相乱。”另外,汉代传承“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的任官原则,对不称职官员,不仅自身要受惩处,而且举荐人也要承担举荐失误的责任。如《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0记载:“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

唐朝的监察法制较两汉有很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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