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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市场竞争标尺效应

2017-06-05本刊评论员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5期
关键词:标尺使用者竞争

■ 文/本刊评论员 梁 巧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合作社的市场竞争标尺效应

■ 文/本刊评论员 梁 巧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合作社是一种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使用者受益的企业。顾名思义,农民合作社即为农民成员所有、控制并受益的农业企业。如今,合作社在各个国家的农业领域都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欧盟国家的合作社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中占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中芬兰和荷兰等国家的乳制品合作社占据了80%以上的市场占有率;在美国,83%的牛奶是由合作社销售的。

关于合作社的功能已得到众多学者的证实,“市场竞争标尺效应”是其中最为经典的功能之一。“市场竞争标尺”的论点首次由Nourse提出,合作社的目标并不是取代其他企业形式,而是驱动市场趋于完全竞争市场,合作社的这种驱动作用即为“标尺”。此后,该效应被众多学者通过理论模型和基于不同国家和产业的经验数据所证实。农产品市场价格的不稳定和小农户市场地位的低下等造成小农户与其他供应链主体之间谈判力量的悬殊,小农户生产成本的补偿和积累水平低,而拥有市场力量的企业往往对产品的农场收购价具有操作性影响,从而使市场偏离完全竞争。这种不完全竞争状态的农产品市场,自然会减弱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造成小农户福利受损。然而,合作社将所有或部分所得返还于成员,对于相同质量的产品来说,合作社能够提供农户优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和价格,这些企业不得不跟着做,从而有效缓解和消除因小农户与企业之间力量悬殊导致的垄断和市场失灵。

自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以来,理论界和实业界都对其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论证和肯定,但是对合作社有效性的质疑也从未间断。我国合作社是否能够像西方国家合作社一样,为农户和市场发挥该有的效应?对合作社的质疑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关于合作社规范性或“真实性”的欠缺。比如,邓衡山和王文烂对于我国合作社的判断比较消极,认为目前绝大部分合作社都不具备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因而也不能发挥典型合作社的作用。二是我国当前的合作社大多规模较小且实力较弱,合作社本身缺乏独立生存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的扶持和补助。那么,我国欠规范和低生存能力的合作社是否具有市场竞争标尺效应?具体来说,是否能够发挥经典合作社对于市场失灵的修复作用,继而为小农户带来相应的效益?是否能够与市场中其他企业进行有效竞争?

根据Nourse的观点,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和组织规模都不是竞争标尺效应的必要条件。基于此,理论上来看我国合作社的竞争标尺效应是存在的。从实践中观察,尽管我国大多数合作社不像西方国家合作社具有不亚于其他类型企业的竞争力,但是合作社为成员所提供的服务往往包括投入品成本的下降、技术方面的指导或产品销售市场的替代,因此对于成员来说,在经济和非经济上的福利增加是显而易见的,这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验证。这无疑会增加其他类型企业的压力,只能适当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或者将一部分农户让渡于合作社,无论是哪种应对方式,都会使得所有成员和非成员的收益都得以提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合作社的竞争力对竞争标尺效应的大小没有影响。倘若合作社完全无法与其他企业对抗,其他企业就无需采用竞争性定价措施来吸引农户,这很可能会削弱合作社的竞争标尺效应。因此,提高我国合作社的组织规模和竞争力以提高其市场地位,如通过合作社本身的强大、小规模合作社之间的合并和联合社的创建,可能有利于其市场竞争标尺效应的发挥。

此外,合作社的市场竞争标尺效应程度可能因不同产业部门和不同区域而有所差异。Hanisch等人通过对欧洲乳制品产业的估算发现,如果乳品合作社的市场份额提高1%,能够使当地的原奶田头价格增加2.50欧分—4.43欧分。因此可以说,合作社市场竞争标尺效应的大小,与合作社的发展程度、具体的产业部门和地区都有关联。

〔本文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71573227)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7NDJC 193YB)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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