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初探(1959—1961)
2017-06-05万立明
中共党史研究 2017年4期
万 立 明
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初探(1959—1961)
万 立 明
中共中央于1958年正式决定,经济建设公债由国债改为地方公债。1959年至1961年,四川、黑龙江、安徽、福建、辽宁、吉林、江西七省根据自身的情况及需要相继发行了若干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这是我国第一次较为集中地探索发行地方公债,对于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加速地方工农业生产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对各省发行的地方公债进行了统计分析,并考察其推销与偿还情况,进而简要评析此次地方公债发行的作用、特点等。
国债;地方公债;地方建设资金
1954年至1958年,我国连续五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从而把群众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有力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建设。1958年,中共中央正式制定地方公债政策;1959年至1961年间,全国许多省份发行了一定数量的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然而,关于这一时期的地方公债发行问题,目前不仅尚无专文研究,而且很多语焉不详*笔者仅见到张宏安的《新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史考》(《财政研究》2011年第10期)、姜长青的《建国以来三次发行地方债券的历史考察——以财政体制变迁为视角》(《地方财政研究》2010年第4期)、叶青和宋燕的《试论中国地方公债的百年变迁》(孙文学、齐海鹏主编:《风云际会财政史:中国财政史教学科研研讨会论文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以及刘晓泉的《1960年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述略》(《当代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5期)等,对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进行了简略分析或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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