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津冀区域法治协调机制构建的建议
2017-06-03王晓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王晓春
摘 要: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下的一体化不仅仅是指经济领域上的一体化,同时更高层次的是在法治层面上的一体化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这其中,区域法律冲突这一问题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主要障碍,但是我国关于解决区域法律冲突的法律与研究是滞后的,难成系统,缺乏完整性。因此,搭建京津冀区域协调统一立法平台、确立立法原则、构建各地方利益协调法律机制等基本法律制度,针对无法避免客观存在的区域法律冲突情形,提出能够解决冲突的原则与方法等,是保障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法律冲突;协调机制
京津冀区域法治协调机制是从经济区域的实际出发,以促进经济区域的发展,避免区域内地方性法规冲突为目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在区域内进行的法治建设。笔者认为京津冀区域法治协调机制的构建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为京津冀区域法治建设奠定根基
区域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建立统一完善的顶层设计。所以国家制定在京津冀区域范围内拥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是我们需要走的第一步。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来说,我国法律没有授权区域间的权利机构以及政府机关可以统一立法,制定区域法规。同时京津冀区域由于不同的行政区划可更改的试试摆在面前,那就是以目前国家发展状况,国家的行政区划是不会调整的,因此,关于打破行政区划京津冀统一立法更不用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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