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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2017-06-03白婷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信息披露风险

白婷婷

摘 要:2016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第82号文”),将监管部门主张的“穿透”监管原则首次运用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监管方面,对转让业务涉及的交易程序不规范、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的转让乱象、规避资本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从侧面也反映出国家层面对作为新兴金融工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高度重视,也针对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引起的质疑——“风险之大、不敢涉足”中所担忧的风險问题给予正面的回应。至此契机,有必要综合各种因素以判定此制度存在风险的客观程度并给出防范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国外的多个国家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果,我国自引入以来,虽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是已初见成效。其作为一个金融法的热点话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极大的关注,特别是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适合与否及存在风险等问题。

1.信用増级措施复杂多样

信用增级措施的合理选择能够有效降低受评证券的违约风险、提升优先级证券信用水平。资产证券化产品一般采用内外部增信措施相结合的措施来增级证券,内部信用增级措施所需资金来源于基础资产组合,包括超额抵押、优先次级结构等;外部信用增级措施由独立第三方提供,可以采取保险、担保和现金储备账户等形式。与普通债券的担保相比,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内部增信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对其信用等级违约率的确定需要模拟分析资产池的偿还情况。

2.信息披露不足

有学者将次贷危机的根源归结于金融信息披露失范,金融信息披露对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本身的特性更要求相关信息必须被全面披露,以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2005年以来,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措施陆续出台并对有关要求已做详尽规定,但现阶段的投资者还是很难获取基础资产的真实信息。

3.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评级风险

就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发展而言,我国仍然处在初步探索阶段,很多具体措施都是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做法,但是因国情不同问题百出,而评级风险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点。因为目前国内评级体系的并不完善,对我国经济发展采取反对态度的国家采取了垄断、欺诈等措施,让我们对并不了解我国国情的而国外评级机构所得出的结论以及给出的建议抱有怀疑态度。

4.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风险

金融监管冲突是指由于监管权限本身的划分不清,或者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超出既有规则框架,而导致不同监管机构之间职权的冲突。在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模式的选择上,相对全球的混业经营,我国以分业监管为主,当然,资产证券变化的监管风险和冲突也就主要集中与此。为了推进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明确资产转移确认对监管的重大意义,而信用体系的良好运作才可以保证风险转移的实现。但是,我国信用体制不健全是监管中资产转移确认很难实现的根本原因。

二、健全我国防范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法律制度建议

虽然我国多部规范性文件已经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大风险防范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有关风险隔离等问题立法依旧空白。

1.细化风险隔离的有关法律

从现有法律环境来看,风险隔离的实现是保护对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举措,具体而言,我国法律保护的主要对象为投资者或者受托人,我们急需借鉴美国应对次贷危机的有益经验,加快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完善的步伐,使风险隔离作为推动金融市场经济稳定发展重要手段的作用能够充分实现。

2.加强信息披露立法

正如上文所述,信息披露立法完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要求对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质量作出严格的要求,让制定出来的规则能够适应和解决目前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注重信息披露程序,加大监管力度。从现有实践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同时也承担着资产服务商的角色,更有甚者主导资产服务商的权益,导致信息大量集中于发起机构,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为了对更全面的掌握市场中的资金池的流动与安全的信息披露,有必要在发起机构组建资金池的初期加入信托公司以避免信息的过度集中性。

3.建立健全与现金流相关的法律体系

为了实现帮助金融机构能够在短期筹集到与基础性资产未来现金流现值相等的现金流的证券化的本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其基本保障,这一方面有助于金融市场中的货币稳定及基础资产产生的周期性现金流本息,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不同的证券持有人以优先分配的顺序对现金流进行公平性的分配。

4.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监管

信贷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能彻底消除金融风险,只能对风险起到转移或者分散的作用,要解决我国目前不能有效实现上述作用的有效方法是加强对信用风险转移的监管。一方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产品基础资产的质量做严格把控,从源头控制风险。另一方面,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披露力度,让投资者能够在详细各个环节的风险之后审慎选择要投资的产品。

综上所述,信贷资产证券化或因其本身或因我国的金融体系不够健全而存在诸多风险,有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也暴露了不少问题,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将其引入我国所带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应该看到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盘活资金、提高金融机构资金充足率、活跃金融市场等方面的魅力所在,努力寻找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以便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全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多奇.信息监管: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之最优选择[J].法学家,2011(1).

[2]王亦平.美国“次债”危机对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启示[J].法学论坛,2008(5).

[3]陈国炳.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D].山东大学,2013:29.

[4]许多奇.信息监管: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之最优选择[J].法学家,2011(1):47.

[5]廖凡.竞争、冲突与协调———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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