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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北魏俸禄制

2017-06-03郝瑞

学理论·下 2017年5期
关键词:北魏俸禄

郝瑞

摘 要:封建王朝建立国家机器后,有一批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官员,根据这些官员的品级按照一定的标准领取俸禄,这是我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的一大特色。北魏早期百官无俸,不定期的班赏制具有局限性,随着北魏统一北方,不断汉化,到了孝文帝时期,建立了俸禄制。北魏俸禄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创造性的实行了“以品定俸”和“季禄制”被后代所继承,其历史地位不容小觑。

关键词:北魏;俸禄;孝文帝;封爵

中图分类号:K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140-02

北魏建立伊始,刚刚脱胎于氏族部落制,还带有鲜明的游牧民族特色,畜牧经济、射猎经济所占比重大,而此时期官员的收入是依靠掠夺模式下的战利品再分配,即不定期的班赏制度,获利的人群主要是拓跋诸部的宗室、勋贵,依附的部落豪酋以及汉地的宗主。他们随军出征获得大量的赏赐,遂成豪富,而其他官员则逐渐贫困。班赏制度的实行源于拓跋族自身的民族特性,但其有明显的局限性。随着北魏统一北方,战事的结束使得依靠掠夺的班赏制度很难再进行下去。随着北魏汉化的加深,制度开始逐渐向中原王朝靠近,同时农业经济的发展为俸禄制的班行奠定了经济基础,孝文帝时,累数代之功,“稽参古式,宪章旧典”,在太和八年班行了俸禄制,这项制度不仅为北齐继承且一直延续到了明清,影响深远。

一、北魏俸禄雏形

太和俸禄制班行前,俸禄已经初建形态。在孝文帝班禄诏颁行前,军队和地方都实行了部分俸禄制。在军队中据《魏书》卷五十八《杨椿传》载:

“自太祖平中山,多置军府,以相威摄。凡有八军,军各配兵五千,食禄主帅军各四十六人。自中原稍定,八军之兵,渐割南戍,一军兵才千余,然主帅如故,费禄不少。椿表罢四军,减其帅百八十四人。”

杨椿上书奏请之事发生在世宗朝,俸禄军府主帅食禄是起自道武帝拓跋■平后燕之后,全国班行俸禄制是在太和八年,距其已经有百年的历史了。

在《魏书》卷一百一十三《官氏志》记载:“太安三年五月,以诸部护军各为太守。”太安是文成帝的年号,在文成帝时期,部分胡族统治区取消了军事管理,改为一般的地方行政。在军府主帅中早已有俸禄制,那么护军应该也是有俸禄的,护军转为地方太守,将这一制度又带到了地方。笔者认为是有可能的。司徒陆丽上书文成帝称高允家贫,“妻子不立”,文成帝遂敕封高允长子“忱为绥远将军、长乐太守。”①长乐属于冀州,在十六国先后属于后赵、前燕、前秦和后燕,道武帝在后燕故地置八军,文成帝时期又有以护军转太守,文成帝让高允子任长乐太守应该是因为当时该地方职务是有俸禄的。献文帝时期曾经“诏诸监临之官,所监治受羊一口、酒一解者。”②张白泽上书谏曰:“稽同前典,班禄酬廉。”②提出了在北魏官僚系统中实行俸禄制度。《资治通鉴》记载张白泽上书事发生于皇兴四年。③此项谏言被显祖纳之,但是此后没有更多的史料证明在献文帝朝就在整个官僚系统中建立了俸禄制。笔者认为应是没有执行或者只是仅仅在地方草创并没有制度化,否则也就不会有在太和八年颁布的班禄诏了。据《魏书》卷七《高祖纪》孝文帝延兴三年二月甲戌:“诏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治三县,三年迁为郡守。二千石能静二郡,上至三郡,亦如之,三年迁为刺史。” “禄”和“两千石”可以看出在延兴三年地方上已经有了俸禄。应该就是军府“食禄”的延伸。不管怎样,在北魏孝文帝太和八年(484年) 班行俸禄制之前就已出现了官“禄”的记载。俸禄制便是在总结之前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定型和成熟化的产物。

二、俸禄制的实行

太和八年六月丁卯,孝文帝诏曰:“置官班禄,行之尚矣。《周礼》有食禄之典,二汉著受俸之秩。逮于魏晋,莫不聿稽往宪,以经纶治道。自中原丧乱,兹制中绝,先朝因循,未遑厘改。朕永鉴四方,求民之瘼,夙兴昧旦,至于忧勤。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①

同年九月戊戌,诏曰:“俸制已立,宜时班行,其以十月为首,每季一请。”于是内外百官,受禄有差。

1.季禄制。“每季一请”说明北魏的俸禄制度是按季度发放的。“每于四时请禄,无不减赡给其衣食。”②四时即指四季,官员俸禄的领取以每年十月为开端,每个季度可以领取一次。这就是北魏首创的季祿制,同秦汉以来形成的“月食”取俸的制度不同,并为后来的北齐以及隋代所继承。

2.以品定俸。《魏书》卷七《高祖纪》:“于是内外百官,受禄有差。”说明官员所领取的俸禄是不等的,同书《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中记载:“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明确表示了俸禄是按照官员“品第”的不同来发放的。“前世职次皆无从品,魏氏始置之,亦一代之别制也。”③北魏首创的品级制度,根据官品的差别制定俸禄的等级,抛弃秦汉以来以秩石定俸的制度,并且直到明、清还被竞相沿用。

3.职俸。“今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得长阔厚重者,便云其州能调,绢布精阔且长。”② “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高祖始诏天下用钱焉。十九年,冶铸粗备,文曰‘太和五铢,诏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在“太和五铢”之前,说明北魏官员的俸禄应该是以绢布帛为主。在太和十九年以后,俸禄的部分以钱支付。

4.北魏官员除了按品级发放的职俸以外,还有恤。恤或称为■,最先见于南朝刘宋孝武帝大明三年“给■吏五十人”④南齐建元年间虞玩之上表中提到“又将位既众,举■为禄”⑤,同时史书并没有解释恤的具体包括的内容,仅能从南朝■禄的内容来推断可能是一种力或者是指代役的收入,周一良先生[1]和唐长孺先生[2]持此观点。北朝直到孝文帝迁都洛阳以后才有了关于恤的记载,太和十八年尚书左丞公孙良和右丞乞伏义因为不称职被孝文帝“官府禄恤,尽皆削夺”⑥,说明在中央任职的官员是享有恤的。“我家入魏之始,即为上客, ……自尔至今二十年,二千石、方伯不绝,禄恤甚多。”⑦二千石、方伯应为高级官吏,禄恤甚多,说明恤同职俸一样也是依据品级而各有差,官愈高,恤愈厚。恤不仅发放于官员,北魏宗室也享受恤,其范围据《魏书》卷七十八《张普惠传》载:“令给亲恤,止当世之有服。”说明只有皇帝的五服亲眷才可以享有,宣武帝时期,甄琛上书称:“请取武官中八品将军已下干用贞济者,以本官俸恤。”说明低级武将是有恤的,其他的地方低级官员有恤与否不能确定。此外,官员除了恤以外,还有酒和肉类的廪食,史载“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 “有司又奏内外百官及诸蕃客禀食及肉悉二分减一”,⑧可见当时酒和肉也是对官员除职俸以外收入的补充。

5.地方官员其他收入。《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貨志》中记载太和九年:“诸宰民之官, 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 太守十顷, 别驾八顷, 县令、郡丞六顷, 更代相付, 卖者如律。”“随地给公田”地方官员于所在州郡辟出一定数量的公田作为俸禄的补充形式正式颁布,在此之前有《通典》卷三十五《职官典》载:“后魏孝文帝五年, 州刺史、郡太守并官节级给公田。”盖在“随地给公田”诏令发布前,地方上已经有了不同的因公职而获取俸禄田的形式。北魏时期地多人少,荒芜土地皆可为公田,尤其是据上《魏书》卷一百六《地形志》所载,南汾州吐京郡只有三十二户,东豫州安阳郡仅有户廿二。户少就意味着荒地多,“随地给公田”可以有效地补偿小郡太守俸禄的不足。官员任期满后公田须得“更代相付”如果对公田进行买卖是要触犯刑律的。杜佑《通典》卷一《田制》提到“职分田起于此”。 唐长孺先生也指出:“把公田按照原有俸禄等级给予百官, 叫他们自己收取赋税,当是禄田的开始。”[3]不过宣武帝时期,公田开始遭到破坏。据杜佑《通典》卷二《田制》所录《关东风俗传》云:“魏令职分公田,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色袜,自宣武出猎以来,始以永赐,得声卖买。”可知至迟到宣武帝时,文武百官平均都有了一人一顷公田,且很快就成为可以任意买卖的永业田了。孝文帝规定的“卖者如律”的政策已经失效。“随地给公田”并不见载于前史,为北魏所独创,应是后隋代公廨田和唐代职田制度的发端。

《魏书》卷七《高祖纪》载:太和十年十有一月“议定州郡县官依户给俸。”即根据其所统地民户数量之多寡而确定其领取俸禄的额度。据《魏书》卷一百六《地形志》记载,魏郡有122 000户,南汾州吐京郡只有三十二户,东豫州安阳郡仅有户廿二,各州郡之间户籍人口差距巨大。根据黄惠贤先生[4]的考证,太和二十三年《后职员令》中,下郡太守为正六品,下县县令为正八品,按北齐官职和俸禄多循北魏旧制,北齐下郡太守年俸220匹布帛,下县县令年俸50匹,那么南汾州安阳郡一年租调约为帛22匹,粟44斛,远不足以支付郡太守及县令的俸禄。孝文帝时薛虎子上疏:“其小郡太守,数户而已。一请止六尺绢,岁不满匹。”⑨北魏俸禄按季发放,一年四请,那么小郡太守俸禄为24尺,当时布帛一匹40尺,小郡太守年俸不足一匹,与下郡太守年俸220匹相差甚远。其要求“依户给俸”制改革,文明太后以“俸禄已行,不可以小有不平便亏通式。”⑨没有采纳。

地方官员似乎还有一种特殊的收入方式,且可能只限于县令。《魏书·卷六十九《裴聿传》记载:

“以操尚贞立,为高祖所知……时高祖以幸与中书侍郎崔亮并清贫,欲以斡禄优之,乃以亮带野王县,幸带温县,时人荣之。”

“时人荣之”的应该是皇帝特敕的县令可以享有“■禄” 。在秦汉时“■”是作为一种低级的职役吏。到了北魏“■”开始沦落为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类似于隶杂户和佃客部曲之流。由于史料记载缺失,只能初步推测县令在当时的“■禄”所得应该是比中央高级官员的俸禄要多。之所以不兼任更高的官职,可能是 “■禄”为县令所独取。这应该是地方官员,尤其特指县令的一项特殊的收入来源。

三、班行俸禄的阻碍

俸禄制颁行以后,一些从征战掠夺中获利的官员反对俸禄制,出现了司徒、淮南王拓跋他奏请“依旧断俸”。时 “文明太后令召群臣议之”。淮南王所奏内容史书并未记载,但是时任中书监的高闾对其提议进行了有力的批驳。 “闾表以为若不班禄,则贪者肆其奸情,清者不能自保。”①《资治通鉴》对此事件记录从略②,其唯详载于《魏书》卷五十四《高闾传》,高闾提出自尧舜圣王设官分职以来,历代皆有俸禄,而拓跋他所奏依“旧”断俸,是北魏前期的“临时之宜,良非长久之计”。提出了班行俸禄制可以有效地抑制贪腐,“臣受其禄,感恩则深。于是贪残之心止,竭效之诚笃。”官员可以更好地为北魏政府服务。最终冯太后和孝文帝接受了高闾的意见,“诏从闾议”。

四、俸禄的削减

北魏班行俸禄制后,国家的财政由于巨额的俸禄支出而变得紧张,而平城的改建、新都洛阳的修建,对外的征伐以及修建佛教建筑等,国家的财政变得愈加紧张。这迫使俸禄制不能按太和八年的设想班行。太和十九年五月“甲申,减闲官禄以裨军国之用。”③俸禄的削减还曾在全国范围推行。据《魏书》卷三十一《于忠传》:“初,太和中军国多事,高祖以用度不足,百官之俸四分减一。”至此可知,北魏迁都洛阳至孝文帝去世这六年时间里,至少进行了两次俸禄削减,包含了全国各级官员。此后,减俸政策被继续遵奉,史载张普惠“以肃宗不亲视朝,过崇佛法。”上疏曰:“减禄削力,近供无事之僧。”④据上可知,由于财政紧缺,减俸政策被作为俸禄制度的一种调整手段在宣武朝仍推行,从频繁见诸史籍的“食半” “减半”等字眼亦可见官员经济受损程度。孝文帝颁定俸禄制度之后四十余年,至孝庄帝时,因局势动荡和财政危机加剧,俸禄制度被迫取消,自此至东魏灭亡再未恢复。

在上承两汉下启隋唐的四百年乱世中,北魏百年的政权存续,使得先代俸禄制度得以保留,并加以创新改革,其制度是北齐北周,乃至隋、唐前期的京官禄、职田、公廨田与公廨钱等制度的源流。张白泽上疏献文帝首次提到了“班禄酬廉”。俸禄的班行对于当时混乱的吏治有一定的改善作用,研究北魏的俸禄制度对于封建社会俸禄制度的变迁史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

[3]唐长孺.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4]黄惠贤.中国俸禄制度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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