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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腐败”要“无微不治”

2017-06-02朱丹文

廉政瞭望 2017年5期
关键词:乱花微腐败广安市

朱丹文

前 不久,四川省广安市纪委针对少数地方和单位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了8起问责典型案例,严肃问责了一批干部。

其实,被问责的原因很简单,都是所谓的“小事” “微腐败”。如通报提到,2015年6月,该市教体局下属单位市教科所给职工每人发一桶食用油,共计1270元,事后以慰问联系村贫困户名义在单位报销。该所所长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局时任党组书记、局长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責成向市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一桶油不外乎几十块钱,很多人认为这是小事,即使用的公款,作为领导也没装个人腰包。其实,这是名副其实的“微腐败”。“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试问,谁给的权力乱花公家的钱?!

“微腐败”尽管只是工作、作风上的小毛病,或许微不足道,也常不被人注意和重视。然而,事物往往就是从初始的“微”“小”,发展到后来的“巨”“大”。长期以来,社会对这种现象也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容忍,因此,一些人心生侥幸,踩上“微腐败”这条底线,打着“合情合理”的幌子,损公肥私。殊不知,相比“远在天边”的“大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的“小苍蝇”更加深恶痛绝。

民之所呼,政之所向。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从严治党的“利剑”向下,指向基层。对待“微腐败”不能有“微态度”,治理“微腐败”要实行“零容忍”,做到“无微不治”。要从源头上打消“微腐败”思想,从行动上打击“微腐败”行为,从制度上织密“微腐败”笼子,让“微腐败”永无藏身之地,曝光裸晒在“阳光”下。只有对“微腐败”做到“无微不治”,形成震慑,才能在基层形成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机制,才能真正奏响正风反腐的最强音。

王岐山强调:“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要抓早抓小,对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错酿成大祸。”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即查即纠、动辄则咎,是对干部最大的保护。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慎独、慎微,从小事、小节上严格自律,从思想上拒绝、从行为上杜绝任何“微腐败”行为,坚决不踩底线、不越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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