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因果关系认定实践问题分析*
2017-06-01李忠诚
中国检察官 2017年7期
关键词:危害
●李忠诚/文
渎职罪因果关系认定实践问题分析*
●李忠诚**/文

李忠诚,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二局副局长(正厅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首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国家检察官学院高级检察教官和多所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讲师团成员。
自1990年起先后在报刊上发表文章210余篇。主编、参写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检察业务教程》等著作10余部。主持国家级课题10余项。参与多起全国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的督办、指导与协调工作,并先后多次参加中外人权对话、论坛及中韩、中俄、中乌等司法协助条约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谈判工作。
一、间接因果关系以及责任人的划分
玩忽职守罪通常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一般都不能直接侵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是通过违章生产、冒险作业、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这些“中介因素”,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原因力,并与之相结合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不如中介因素的力量直接,也就是说,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最直接的因素是中介因素——被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行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行为以阻止被监管单位及其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从而发生危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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