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2017-06-01
就业与保障 2017年7期
关键词: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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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虽不是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小保: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有9天终止时,因在家做卫生不慎摔伤。医院经诊治,要求我住院观察、治疗30天。我随即向公司提交了诊断证明等资料,要求请假并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我治疗终结。可9天后,公司还是如期终止了与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既然劳动合同已经约定履行期限,其自然有权执行,更何况我受伤是因为私事,公司没有义务为我受伤所造成的后果买单。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汪小菲
汪小菲: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享有医疗期是每一位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医疗期。因此,不管你已经在公司工作多少年限,也不管你是因工还是因私负伤,至少也可以享受3个月以内的医疗期限。另一方面,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顺延。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则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担责:“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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