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打电话为由占用他人的手机如何定性
2017-05-31卜慧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710300 户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 西安)
摘 要: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是刑法规定的财产型犯罪,四个罪名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司法实践中这四种罪名经常交织在一起,本文作者以实践中的一则案例浅析这四种罪名。
关键词: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异性朋友何某相约到小蚂蚁网吧见面。两人之前已经多次见面,在共同上网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假装自己电话没有电,向何某借用手机。王某拿到手机后趁何某不备溜走,随后王某将手机拿到二手市場变卖3280元。何某于5月初报案至公安局称自己手机被骗。
二、分歧意见
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四种意见:
(1)王某的行为涉嫌抢夺罪。理由:王某取得被害人手机时是公开的,被害人也明确的把自己的手机交给了王某,王某非法取得手机的行为是以借打电话为由暂时取得何某的信任,暂时持有手机和趁被害人不注意逃跑两个行为组成。第一个阶段是为后一阶段实施创造的条件,后阶段才是实施的最终目的。财务的获得是趁受害人不注意、来不及阻拦、公然夺取,因此构成抢夺罪。
(2)王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王某以打电话为由,使电话脱离了何某的实际控制,虽然告知了何某,但是何某并没有将手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何某的意思表示,王某采取虚构的事实,目的是为了非法持有手机,其与何某交往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信任,让他人交付财物,该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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