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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制度的法律规制

2017-05-31张子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张子璇

(252000 聊城大学法学院 山东 聊城)

摘 要:近几年,广告代言行为引发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新广告法出台以前,处理此类案件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制。新广告法的出台,及时填补了这一空白,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法律地位的确定及范围进一步做了扩大,对广告代言活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完善,为我国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但对于新广告法,仍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借鉴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广告法的经验,进一步对我国广告法代言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几点建议。通过多管齐下,逐渐建立起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关键词:广告代言;未成年人;连带责任;举证责任;惩罚性赔偿

改革开放以来,商业广告正乘着商品经济这列高速列车在我国蓬勃发展。在我们的社会中,广告正以各种各样的营销模式吸引着消费者的视听,然而,在这背后存在着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日益突显,尤其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更是屡屡发生。在新广告法修改通过之前,一直在用1994年通过的广告法,旧广告法面对日新月异的发展,其调整能力显得力不从心,在此背景下,国家对广告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一、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原《广告法》中没有涉及广告代言的问题,其实原《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广告代言是有规定的,只是规定得比较简单,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只规定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而漏掉了自然人个人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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