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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的价值和意义

2017-05-31王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正义程序

王琦

(150001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 黑龙江 哈尔滨)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公证才会体现公平、正义并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此外,公证程序也是统领公证价值的环节之关键所在,没有公证程序的公正就谈不到公证结果的公正,更不要去奢望公证价值的实现,因此,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关键词:程序;公证程序;正义

著名的法律格言曾指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里的“正义”是指法律正义即实体正义,“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的公开、公平与合理性。程序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

公证程序作为公证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制度价值对于公证法的贯彻和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证程序的价值

法的价值包含了自由、正义、秩序等,公证程序作为公证法的基本制度,在价值取向上与公证法是同一的,但与其他制度相比,其更侧重于工具性的价值。

(一)实现正义

公证程序是公证证明力的效力来源,公证之所以具有法律推定的证明效力,在于其法定的程序,而程序的履行是公开的,也就是说,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只有在经过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后,法律推定其产生最高的证明效力,推定其为正当的。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这就使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与未经公证的具有了差异。因此,公证程序是公证证明力的效力来源,也是实现公证正义的基本保障。任何的程序瑕疵都可能导致证明力的缺陷。

在公证程序適用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公平保护,公证员执业行为得到法定规范和约束,那么得到的公证结果也将是正义和公正的,而正义是司法制度,包括公证制度的永恒追求。

(二)体现平等

公证程序适用于所有参与公证活动的主体,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公证员、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都毫无例外地受到公证程序的约束,这种平等的约束力是当事人对公证制度产生信赖的基础,也是公证公信力的基础。

公证程序对具体办证程序、操作规范和相关要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对参与公证活动的每一个主体的行为都进行了有效的指导和规制,所有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充分体现了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

(三)追求效率

公证效率指资源投入与所办案件数量、质量的关系,公证程序的统一性和一体适用性,产生了类似标准化生产的效应,能够以最少的投入保证最高的质量。

公证法第12条规定的公证业务范围在实践中细化为上百项公证业务,如果没有统一的公证程序,办理公证将无序可循,混乱的操作规程和无序的制度不仅会造成效率的低下,也会丧失公证的法定效力,扰乱了公证秩序。

二、公证程序的价值意义

(一)公证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实体正义即法律正义是公证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公证的法律正义就在于公证机构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来保证公证结果的正确性,从而维护和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公证程序规则》第24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除《公证程序规则》对办证程序作了概括性规定外,《遗嘱公证细则》、《赠与公证细则》、《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等都对具体公证事项的办证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确保公证结果的正确性提供了有力保障。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的终端产品即公证文书,在经过了合理、正当和公正的程序后,才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公证程序是公证公信力赖以存在的基础

公证机构的立足之本是公信力,如果缺乏公信力,公证工作就无法取信于民,公证制度存在的根基就会动摇,国家法制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而公信力的提高则依赖于公证队伍素质和公证质量的提高,公证程序的规范性则是公证质量的有力保障,也是公证公信力的存在基础。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证则是通过法定程序来实现社会所期望的诚信,进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公信力。公信力是公证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关系到公证行业的兴衰成败,是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损害公证公信力的事件的发生,如“撬门公证案”、“西安体彩假票案”及一些地方出现的公证质量等问题,使公证公信力受到了众多的质疑,继而影响了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综观这些案件及问题的出现,除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外,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也是存在着一定过错的,比如公证员没有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按有关办证规则对有疑义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抑或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重要的补充材料等等,这些公证程序的缺失,阻碍了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从而影响了公证公信力。程序公正是公证工作的核心,而公证工作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载体和法律保障,既是判断民商事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机关裁判纠纷的重要根据,这就要求公证工作自身要有很强的公信力,而公证公信力的存在基础就是公证程序的公正。

(三)公证程序是公证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公证员是在国家公证机构内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法律工作者。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依法享有独立办证的权利、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公证申请的权利,同时还拥有在必要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行使的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公证公信力的高低程度,而这些权利的行使也必然受到法定程序的制约才能达到预期的公正效果。实践中,一些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比如在办理遗嘱公证或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承办公证员没有全程亲自办理;超出法定期限出具公证书等,这些公证程序上的缺失,都极有可能导致公证结果出现随意性和片面性,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公信力。程序公正不仅有利于实现法律正义,而且可以增强人们对公证结果的认同和信任,还可以为社会提供积极的导向作用,强化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2]张文章主编.《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3]张宇红.《我国公证制度价值原则初探》.[本文来自:http://www.chinadmd.com/file/vocvioweusrsr6czeuvxwveu_1.html].

[4]冯兴吾,康峰.《公证价值论》.[本文来自: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8/2004/8/ma80448483416184002213936_128494.htm].

[5]于文静《浅谈公证与公证价值》.[本文来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6c934a670101cxf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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