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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与协调

2017-05-31王鑫丰旺旺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王鑫丰+旺旺名

(31203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 绍兴)

摘 要: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对诉讼过程是否依法执行进行监督,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对法院审判依据和结果享有认可或否定的处分权,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多有发生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发生冲突的情形。本文主要分析了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表现,并提出了协调冲突的方式。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当事人处分权

一、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冲突的表现

1.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认可与否定

如果有出现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认定时事错误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或者是检察建议。如果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存在没有证据证明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或者发现伪造主要证据以及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就认定事实的错误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监督权通过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审。但如果当事人即使知道民事诉讼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想尽快结束诉讼案件等原因而认可错误判决不再提出异议重审,这就构成了检察机关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表现,即为对民事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是否定还是认可。

2.对诉讼违法行为是否要求纠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体现在对人民法院审判过程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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